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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如何调整劳动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7:47 《理财》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将变更劳动关系,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同时他们还可能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具有了双重身份。改制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人们最关心的、最有代表性的问题之一。另外,在具体的操作时还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马利敏 周黎明

  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调整

  一、调整的必要性

  企业在改制和员工分流过程中必须调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企业通过改制使企业的性质由国有独资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员工也由全民所有制身份转变为与企业存在劳务合约的自然人身份,并且要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关系的调整可以从法律层面理清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形成。

  二、调整后员工的补偿

  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调整时,对员工的补偿主要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来体现的。在财政部下发的313号文件中规定:“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由于各地出台的文件不同,因此,劳动关系调整对员工的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在进行补偿时,企业应坚持统一性原则,即主业与辅业员工的补偿标准要统一,以减小企业改制的阻力。

  对员工进行补偿时,企业通常的支付形式为现金支付、债权支付和资产转股权支付。其中,现金支付主要是指企业以货币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债权支付主要是指企业将需支付员工的补偿金转为对企业的债权,由企业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资产转股权支付主要是指员工将其补偿所对应的企业资产转为对新公司的股权,由员工对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员工观念方面的调整

  一、员工观念必须及时转变

  企业的员工关键要转变金饭碗的观念,企业改制后将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员工与企业之间将成为一种契约关系,员工只有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否则将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

  改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制度。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向员工讲解国家的宏观形势,使员工认清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使员工认清自身在企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从而加强员工的市场风险意识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与使命感。

  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一、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应根据改制企业不同的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的职工来说,应当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5年以内时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各地相关政策,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标准规定如下: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予以补偿。

  三、改制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调整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主体企业可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

  五、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后由改制企业继续管理。

  对患有职业病和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应付工资等费用后,可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或与本人协商一致,提前支付医疗期内应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后再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七、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强制入股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权归职工,职工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2.由于改制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职工可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现金补偿,也可转成改制企业等价债权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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