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事件:法律并未缺位 缺位的是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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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0:53 人民网-市场报 | ||||||||||
记者 阮占江 6月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站出来了!这是自5月25日雀巢奶粉被查出碘超标以来,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公开表态的首个国家相关权威机构。 细读国家标准委的表态,也不过是对相关现行法律即《标准化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委引用的是《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同时强调,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依此,被查出碘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则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 同样可以说明雀巢事件中法律并未缺位的,是邱宝昌律师为我们组织的证据。8日,身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历数了雀巢与中国数部法律法规的“碰撞”行为。数部法律法规中,邱律师列举了5部,即《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5部法律法规中,对不合格产品的认定和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其实可以发生“碰撞”的还有《刑法》。 在排除了法律缺位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雀巢事件中缺位的是执法。其观点同样于法有据,如《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个法治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那种对各种现有危机事故视而不见、秘而不宣的状况,不仅越来越不可能,而且会制造、酿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只有积极地应对,才能理所当然地发挥和展现一个现代法治政府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当出现各种危机事件之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可能迅速地反应、尽可能积极地作为、尽可能认真切实地追究责任。 为什么在其母国运作良好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却频频“出位”?跨国公司的信任危机和歧视性经营是如何形成的?在明确跨国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同时,有观点认为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也有人将矛头指向执法领域,认为是执法不严、不公,同样是在中国领域内,在法律面前,跨国公司享有的是超国民待遇,执法部门执起法来,向外不向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但在眼前的雀巢事件中,法律的缺位已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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