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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支配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03 中国青年报

  明轩

  记得中青报曾刊载过一篇报道,说某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土地出让金,以提高“政绩”,竟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在土地交易时找几家公司充当“托儿”,拍卖时只管叫价,以达到把价位抬高的目的。这种土地拍卖,实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黑色幽默。

  房价该涨还是该降,其实是一个简单问题———经济发展上去,房价自然会涨。然而,目前房价究竟合不合理,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而争议无非是各种利益博弈的折射。中央政府希望房地产行业能健康有序发展,于是出台了土地挂牌交易制度,有效杜绝了地方官员随意批地背后的钱权交易。然而,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让手里的土地卖个更好的价格,竟用上了这么一招,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得咱普通百姓只能望房兴叹,徒叹奈何。尽管有专家警告说,地方政府卖地收银是寅吃卯粮,卖得太快会让下届或下几届政府面临无地可卖的困境。但在畸形政绩观的支配之下,依旧卖得不亦乐乎。为何?城市建设或曰政绩建设的最大问题是资金短缺,如何能使有限的土地获取最大的收益,在行政风险极低的条件下,一些馊主意往往更具示范效应,于是各地相继仿效,地价持续攀升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是否非得从纠正“政绩观”入手改变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不妨参考一下香港回归前土地出让金的分配谈判,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出让金是城建资金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香港也是。为保证回归后的繁荣稳定,中英双方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一项协议,就是把1997年之前香港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按实用年限划分比例,比如一块地是1990年出让的,出让15年出让金1亿港币,那么前港府就无权独享这1个亿(否则今后特区政府吃什么?),而应该把一部分存入中方的账户(具体比例尚不清楚)。据新华社消息,到回归日止,账户上有近6000亿港币顺利移交特区政府,保证了新政府的顺利运转与香港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一事例,我相信,为了地方政府的长远发展,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是一个有效且可行的方案。比如某市将一亩土地出让得了100万元,使用年限是50年。那么这钱就不能全归本届政府支配,而应上交中央财政后按年度分配。假设这届政府任期5年,就能因此获得10万元用于城市建设,而且换届后,新上任的领导也不必急着靠卖地来筹集资金,以前卖地得的钱,中央财政会逐年下拨。如此一来,既可遏制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冲动行为,又起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效果。更关键在于,还能合理稳定地价,至少卖地时找“托儿”的现象就很难发生了,因为即使靠这种手段让地价上涨一倍,按年头一分又能多出多少,傻瓜也明白。

  当前,合理稳定房价已被提到了一个政治高度,只是,在行政调控的基础上不妨走立法规范的道路,这才是长远之计。当年中英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围绕财富分配进行了22轮艰苦卓绝的谈判,那6000亿港币绝不是英国人心甘情愿留下的。而今,我国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这就不存在什么立场分歧———那么,相关立法应该比当年中英谈判来的顺利吧?

  希望于民有利、于国有利的土地出让金分配立法能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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