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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期待全员参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6:4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刘永 邢少文 发自广州

  “9·11”事件和SARS的冲击,在中国引起了政府对于危机管理史无前例的关注。

  在刚刚过去的两天中,一个以“政府管理创新”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办,公共危机管理也在讨论的重点话题中。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王军教授认为,必须解决机制创新的问题,在明晰权责关系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全社会参与的机制。

  他说,通过研究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人们发现并揭示了这样一个似乎带有某种规律性的现象,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时候,往往是人口、资源、环境等发展要素瓶颈约束最严重的时候,根源于利益、效率、公平等的社会矛盾也最容易出现激化和冲突。

  20世纪末,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均衡提高,往往造成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道德缺失,这是各种突发事件频发最直接的根源。

  构建政府的应急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必须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事后(善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特别应该明确的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点是在大中城市,由于人口、建筑、交通比较集中,突发事件易发多发。

  他认为,大中城市政府都应当建立一个实战性的应急管理中心,主要由公安、医疗、民政、市政、新闻等有关部门组成,统一应对本地各类突发事件,直接预防和处置各种紧急事务,以提高城市政府全面应对、快速反应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成福教授认为,SARS公共卫生危机暴露了危机管理方面的许多弊端和缺陷。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危机状态或者紧急状态的规定,政府紧急管理权也没有明确的宪法授权;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危机或者紧急状态管理法。

  因此,为了使政府危机管理法制化,使危机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必要加紧涉及危机管理的立法。首先,要在宪法中对紧急状态的确认、紧急状态的实施、政府紧急管理权等作出规定。其次,制订统一的《紧急状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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