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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支付和谐成本正当其时 重点在发展成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5: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7日电 最新出版的《瞭望》周刊刊载文章指出,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损害并得不到补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对此,各地应变被动解决问题为着眼于个人发展,主动支付“和谐”成本,方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文章指出,主动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基层政府立足于满足群众的发展要求。只有主动支付“和谐成本”,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弥合社会发展裂痕,才能摆脱被动应付的局面,促
进社会和谐。

  “和谐成本”需要持续支付 寻求利益关系动态平衡

  文章分析指出,建立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当前需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通过利益协调,理顺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支付平衡成本,不断缩小贫富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在发展中实现利益关系的动态均衡。目前,很多地方在支付社会和谐成本时比较被动,实际上加大了和谐成本,付出了降低政府信誉等更为严重的代价。

  文章说,物质基础雄厚的程度及支付“和谐成本”的能力,决定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广度、深度、力度和进度,影响着初级阶段社会和谐的程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经历“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包产到户”、“打破国有企业职工铁饭碗”、“实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不同的发展阶段,旧的“大锅饭”利益格局已经被完全打破,但新的合理的按劳分配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利益矛盾和冲突明显增多。比如,知识、技术、资本、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加之国民财富二次分配机制不健全,致使贫富差距呈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由于社会转型造成的结构变迁、利益分化,使越来越多的民众从原有生存结构脱离出来。这些“游离”的社会人群在贫富两极化的心理刺激下,产生挫折感和不满,成为不稳定的温床。在利益的二次分配中,如不注重利益关系的动态均衡,支付必要成本,平衡社会底层心态,让各阶层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就无从建立,长治久安也会因社会阶层失衡而出现波动。

  文章表示,近年来,下岗失业、征地拆迁、工程移民等社会矛盾此起彼伏,基层党政部门疲于应付。当矛盾猛烈爆发后,当地政府往往按上级批示“特事特办”,筹措资金予以安抚,政府被社会矛盾牵着鼻子走,被动地支付维稳费用。这一做法实际上提高了“和谐成本”,不仅需要弥补过去的经济欠账,还付出降低政府信誉等无形的代价。

  支付“和谐成本”条件成熟

  基层干部和专家普遍认为,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处理得好就可能顺利进入一个新发展阶段,反之,社会利益格局失衡,分化加剧,矛盾激化,社会可能陷入倒退境地。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框架虽然基本得以确立,但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建立起来。现在,中国以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变被动支付维稳费用为主动支付“和谐成本”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

  文章指出,从主观角度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在发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逐步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应支付必要成本”的思想认识。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扶助、城乡统筹一体化、地区均衡发展等各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动支付“和谐成本”有章可循;就普通老百姓而言,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民,追求社会公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空前提高,群体维权行为日益活跃,强烈要求合理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面对复杂利益格局,政府简单的行政命令和“舍小家顾大家”的说教已经难以解决问题。

  文章称,从客观角度讲,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为政府主动支付和谐成本提供了物质基础。不少专家认为,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财政收入均取得新突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财政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投入比重仍偏低,应进一步加大这方面投入,特别是增加对社会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使社会财富再分配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

  “和谐成本”重在“发展成本”

  文章分析认为,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计算“和谐成本”往往注重温饱的解决,误认为有饭吃,有衣穿就能安抚民众。其实不然,《?望》周刊记者深入弱势群体采访发现,即使处于生活困窘状态的群众,依然对政府抱有多层次利益要求,他们既要求政府帮助改善生活条件,又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公平发展的机会,帮助实现阶层流动、提升社会地位,在社会结构调整优化中摘掉弱势群体帽子。群众的这种利益取向表明,支付和谐社会成本的重点要从支付生存成本调整为支付发展成本。

  比如,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不仅要让他们生存下来,更要让他们融入城市并在城市中求得新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得到了种地自由,但土地的集体产权不能真正落实,大量土地被低价征用,失地农民不断积累,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文章最后分析指出,因此,国家在投资大型工程时,应从政策上充分体现社会和谐的成本投入,必须与老百姓小康建设紧密结合,不能将农民一轰了之。例如,通过政策创新,使农民的集体土地产权能够转变为工程投资,可以长期地、稳定地在国家大型工程中受益。大型电力工程,还可以考虑将一定比例的电力以优惠价格留给当地支持工业发展,弥补工程占地造成的显性和隐性损失,使当地群众从中受益。(刘亢 黄豁 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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