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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高风险才能给腐败致命打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0:21 人民网-江南时报

  范大中

  近日,美国一个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向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而触犯了《海外反腐败法》,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

  诸如《海外反腐败法》这样的法律能发生效用,这在我们的习惯里,是不可想像的———本国的公司在他国行贿,受益的是我们,受损的是他国政府与法治,干嘛要惩罚自己人?

  就算我们制订了同样的法律,也很可能难以落到实处。别说在国外行贿难以掌握证据,司法力量遥不可及,就算那些鼻子底下的本国公司在本国内的行贿,查证起来不也相当困难吗?美国的司法系统又不是超人,他们也面临同样的困难,那么,他们是如何使《海外反腐败法》不成为“虚法”的呢?该事件与此前类似的朗讯事件、张恩照事件有一个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行贿行为都是美国公司在自查中发现的。据DPC公司介绍,2003年2月,公司自己发现了在中国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的账面问题,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之后,自动组成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德普公司展开调查。

  这又是一个让笔者诧异的举措。按照国内公司的惯例,国内的上市公司若是发现下属公司有行贿行为,才不会“傻”到跑去报告证监会,它们不但会将此列为公司最高机密,还会同声同气抱成一团让外部力量无从下嘴。它们不但不考虑如何杜绝行贿,反而是绞尽脑汁去想如何找到行贿的机会。这些年来不管我们抓了、毙了多少贪官,都无法吓阻人们在行贿者巨额的金钱面前动贪念伸黑手,同一岗位上的贪官前仆后继倒了一个又一个的事例就是证明。

  在对待行贿问题上,美国的公司已具备了基本的“自我清洁”的能力,主动抗拒行贿,而国内的公司则根本没有这种能力,我们遗漏了什么?

  从美国公司的主动“自首”可以想到,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要处罚行贿者、给行贿者设置高压线。美国的公司“自查自纠”并不是基于道德上的动机,而是害怕一旦行贿的事实暴露,将为整个公司带来灭顶之灾自毁前程,所以它们必须小心谨慎,远离行贿。国内的公司没有这种担心,它们从不担忧行贿有什么风险,这些年来,我们可曾有见过因行贿而破产倒闭的公司?我们的证监会自成立以来,从不曾因行贿而摘过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牌。不仅如此,甚至在各种贪案中所查实的行贿者,也是在众人的目光下不了了之,一如此次DPC事件,国内的行贿者也多半是毫发无损,继续逍遥。

  如今,我们的反腐工作中,对受贿者的处罚,不可谓不严,但对行贿者的追究,却似乎过于宽大。因此,如果要让反腐廉政更有效,必须改变这种行贿毫无风险的大环境,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给腐败以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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