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落实新八条的重点在于低价房的兴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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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13:28 经济观察报 | ||||||||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与此前针对房价出台的还贷“加息”、“国八条”等政策不同,这个被称为“新八条”的房产新政,既不是就某一环节进行的调整,也不似往常宏观政策多以概括性指导意见为主,而是以非常细致的边界给出了房地产业的整体走向。 “新八条”甫一面世,即被业界称之为“精确制导”,这个感受之所以强烈,或许
“新八条”不仅意味着政府对于房地产的调节政策更加细致,更在讲求效率的基础上注入了公平因素。在需求方面,瞄准具有炒房动机者,而不是买房行为本身,正是“新八条”较加息政策的进步之处。此外,新政策还责成各地改善供给结构,鼓励普通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八条”正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治理框架的一次结构性调整。也正是因为这次调整具有相当的纵深度,虽然限制“投机性购房”可以一步到位,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建造大量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以满足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仍然行之不易。这也正是目前大多数人心存疑问的地方。“新八条”指出,住宅市场将向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倾斜,那么此类房价标准如何制定?由谁来开发?开发商的资格如何确定?在限定经营利润后,开发商的积极性如何保障?中低价位房利润不高,建造者会不会因此偷工减料? 我们看到,这样的事实仍然存在:按照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每个地区每年都应有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表明,经济适用房一路衰退,1996年全国经济适用房的比重是16.6%,到2001年降为11.3%,2003年锐减至6.1%,2004年则不到5%。 至少有以下的因素影响了低价房的兴建。 首先,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开始,地方政府手中一直未培育出优良的大宗税种,而“土地”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某些城市,市政道路修建、公共设施改造以及多项公共支出,“卖地钱”几乎成为惟一依靠。如果把住宅建设定位为“中低价”房,那么开发商用地时必须拿到低地价或免地价的地,这对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显然不利。如果要促使地方政府兴建低价房,则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大宗税种应该尽快出台,目前比“新八条”更为急切的事情,就是“物业税”的制定,与土地是一次性出让不同,“物业税”的特点是“每年都要征收”,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无疑将是稳定而长效的一个税收来源。 此外,有这样的反对兴建经济适用房的理由存在:这类房屋不是“市场化产品”,其他房屋的价格都由市场定价,惟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限定的,在市场经济里为何还有这样的行政性指令存在呢?不“市场化”,无法限定购房者资格等,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造上“不作为”的理由。 然而,市场经济固然是正确的选择,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市场并非全能。即使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的缺陷也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别地,市场经济解决的是效率问题,而公平问题需要非市场的因素来兼顾。而一旦重视效率而导致“公平”的矛盾激化,反过来影响到效率的实现,就需要政府等因素介入市场规则,来弱化这种矛盾。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指出,“GDP的增加可能不会惠及绝大多数人的情况表明,我们不能忽视分配问题。”他对“市场”对要素的配置作用,作了一个假设,“要‘看不见的手’自动实现效率的条件,要求没有外部因素的干扰(没有空气或水污染),没有公共品,要有完全的信息对称的资本市场,否则在发展的早期,没有理论足以让人相信,市场可以自动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鼓励地方政府兴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并非“新八条”或者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细则就能一蹴而就,真正理顺“市场”与“管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形成一套关于住房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根本之举。英国有《住宅法》、日本有《公营住宅法》等,这些都是通过立法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先例,只有向着这个方向努力,“新八条”这个房产新政的创新才能成为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之举。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