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赔偿标准何以常年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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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7:05 中国青年报 | ||||||||
阮占江 新华社5月18日报道,现在旅客航空托运的行李价值一般都在几千元左右,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过1000元,但按照现行的民航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赔偿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这是因为目前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1996年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
对于这种以斤而论的赔偿标准,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感觉不公。 尽管我们承认,法律本身确实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让社会产生一定的合理预期。但是,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理应充分尊重和依赖于整个社会现实,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以达到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那种刻意忽视和拖延法律制度修改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制度本身的质疑和不满,导致法律本身的地位和权威遭受质疑,也会影响整个法治的进程。 遗憾的是,人们经常看到,凡是需要强势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时,相关的法律法规总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改。比如火车撞死人,比如各种人身伤害的赔偿,多年来总是心安理得地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并且美其名曰保持法律法规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凡是那些需要广大社会民众承担和增加成本的时候,一些标准的修改似乎总是无比迅速、及时。比如一些景区门票的纷纷上涨,比如房屋贷款利息的上涨,比如水价的上涨。这种对待法律修改迥然不同的态度,显然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 要想有效改变和避免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克服为部门利益服务的立法缺陷。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正是某些相对狭隘的部门利益本位思想,直接而紧密地制约着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民航赔偿标准之所以迟迟不能得到修改和调整,显然在于提高赔偿标准需要民航方面承担更多的利益代价。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查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直接审查这些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事实早已经证明,外部监督往往比自觉完善更为有效和迅速。在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等方面,单纯地依靠一些利益既得群体的自我觉醒,单纯依靠一些外在事件的推动,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教训往往相当惨重。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我们不仅应该有一种相对积极、主动的态度,更应该建立和完善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程序、机制,把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和撤销作为一种制度和程序规定下来,而不是每次都要等到悲剧发生后,才亡羊补牢。 需要看到的是,立法法早就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法规的权力,有关方面也看到和承认了目前我们确实存在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某些法律条款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然而,立法法实施近4年来,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积极、主动、有效地展开,其中原因固然较为复杂,但却不是对公众利益遭遇侵犯视而不见的理由。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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