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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使用期限成为囤地囤房者的紧箍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7:04 中国青年报

  成彪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其中有一条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月12日《新京
报》)

  仔细解读上面的条款,觉得还有明显的漏洞:对逾期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要收闲置费或无偿回收,那么开发商念个“拖”字诀,如期剪彩开工,不紧不慢施工,建它个两三年甚至更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建设了,可房子囤在那儿不出手。对于这种变相囤地囤房行为,我们又该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囤地不开发、囤房不出售,钻的是“房产使用期限缩水”没被购房者重视,管理政策缺位的空当。只要较真起来,并且规范到位,土地使用期限就是囤地囤房者的一道“紧箍咒”,几乎没有开发商敢于接招的。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期限规定也有很大差别。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从土地批注日期开始计时;附着在地面上的房产使用期限根据房屋结构设定年限,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从房产证办理日期开始计时。举例来说,某先生不久前在南宁市琅东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价值70多万元的新房,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就发现土地批注期限与自己能够到手的房产证期限之间有近5年的“时差”。也就是说,他这套新购住房的使用期只有65年,比法律给予的使用期限整整缩水5年,如果按房产的总价值来计算,这笔损失就是近4万元,占了房产总价的近10%。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不承认这种事实存在与损失估算方式。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房屋价格上涨实际上已经弥补了由于房屋使用期限‘缩水’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这种价格上的涨跌呈现出‘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态势,不能简单用‘购房价格除以使用时间’的方式来计算。”我们只需用两种简单的方式来击破他的谬论:一、如果房屋的价格在下降,“堤内损失堤外补”怎么个补法?二、如果购买了同一地段的另一套同类型房子,土地批注期限与房产证期限之间只有1年“时差”,两个房子在售价上不会有差别,可业主获得的房产使用期就是69年,房产在无形中比现在这个“增值”了不少,难道不是吗?

  或许上述估算方式仍不够科学,但土地批注期限与房产证期限之间的“时差”,给购房者带来了损失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个“时差”是被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中“消费”掉和囤地囤房中“浪费”掉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当然不该由购房者来承担,而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作自受”,而且房地产开发商就该受到这样的约束,以珍惜宝贵的土地资源。由于这笔“损失”体现在房产使用权的末端(几十年后),不熟悉业内行情的购房者还没有注意到;加之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仍有缺失,管理还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房产期限缩水”不用担责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市场和购房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厘清土地批注期限与房产证期限之间的“时差”责任已必不可少;就稳定房价的当前任务而言,这也是依法制止囤地、打击囤房的有力武器。为此,笔者建议,在新房房产证办理时,土地使用期限独立核算,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比照土地批注日期计算出两者的“时差”,除去必要的建设工期(也可以不除),再对照总房价推算出“时差”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商全额返还给购房者,以此来保护购房者权益,终结囤地囤房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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