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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遭质疑 公众利益靠什么得以维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01:10 中国经济时报

  产经评论 徐冰

  当看到庞标律师声称希望诉华北高速一案是一场“公益诉讼”的时候,我又一次感到一丝挥之不去的苦涩。(新闻见5月15日《京华时报》)“公益诉讼”,为了大家的公益而毅然兴讼,那原本是一个让人温馨和振奋的举动,如今,却越来越使人感到压抑。

  70公里的高速路,不仅竟然跑了近两个小时,还仍然被按照正常标准收取了通行费。这种事情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都免不了心中郁闷。但除了郁闷,人们还能干什么呢?当然,有人可能说,你还可以去告嘛。这话听上去有点噎人,但问题恰恰也就在这里:除了诉讼,公众的利益,还能靠什么来维护?

  从内心里,我也不认为庞标律师诉华北高速一案可以有个让公众高兴的结果。就报道所显示的信息看,基本可以断定庞标律师必败。而作为专业人士,庞标先生显然也能够大体估计出诉讼的结局。明知必败却仍然要走上法庭,可以理解的理由只有一个:号称高速却不高速,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1988年第一条高速公路即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通车算起,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至今不过17年的时间,但发展势头很快,有资料显示,到2002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25000公里,跃居世界第二,用短短的14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40年的历程。到今天,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42万公里。这么快的发展速度当然可以看作是一个可喜的成绩,但随着高速公路硬件的建设,高速公路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其中很突出的,也是近来屡屡遭到公众质疑的,就是管理部门的服务问题。

  具体到庞标律师诉华北高速一案,虽然报道显示,华北高速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标牌和交通台进行通报,履行了告知义务,但这种告知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传达到了通行人那里,值得怀疑。如果说,庞标律师是在通告发布前进入高速的话,那么,是否还有人在通告发布之后仍然被放行进入了高速?

  当然,华北高速总经理董平如所说的“公司方面是无权决定断路,也无权在车辆拥堵情况下拒绝车辆进入高速路,交通管制属于交警部门管理范畴。”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实际是一个多头管理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在目前的法规状况下也的确不太好解决。

  正因如此,即便“号称高速却不高速”明显荒唐,也明显损害通行人的利益,可一旦通行人咽不下这口郁闷之气而兴讼,前景却实在并不看好。

  但前景不看好却最终无法消除事实存在的问题:在目前有关高速公路的管理以及法规中,实际是漠视了通行人的权益。

  “当前高速公路出现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跟其忽视消费者利益的经营管理体制有关。而之所以忽视消费者利益,原因则在于我们没有把高速公路当做消费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研究员在《检察日报》的一篇报道中如是分析。他进而解释说,从客观上讲,高速公路具有提供通行的效用,当然是一种消费品。作为一种消费品,如果达不到应有的品质和安全,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遗憾的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并不属于产品的范畴,其生产者无须向最终用户承担产品责任。这就是今天我们不把高速公路视为消费品的法律障碍。

  该报记者也发现,“不管是1997年出台的《公路法》,还是1998年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9年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或者2004年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在这些卷帙浩繁的规范性文件里,都遗漏了‘消费者’三个字:既没有赋予消费者参与管理的任何权利,也没有写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救济措施。”

  高速公路的“通行人”却不是“消费者”,怎么看,都似荒唐。但法规如是,庞标律师为何称他的官司是一个“公益诉讼”,也便容易理解:只有人们齐声说不,荒唐的法规才有更改的可能,“公益诉讼”才不仅仅是苦涩的悲壮,“通行人”也才有成为“消费者”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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