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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边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 11:49 21世纪经济报道

  章 奇

  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国有专业银行的垄断摇身一变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其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仅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再次,至少直至本世纪初,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市场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
处于“边缘”状态,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供给方集中体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身上。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垄断地位使得其通过自身努力以改善经营状况的动力不会很高;另外,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

  另一方面,农信社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

  从需求方农户来看,农户信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二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三是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四是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户均拥有的财富和抵押品严重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其贷款需求自然难以从信用社得到满足。

  解决问题的出路在哪里?同样的,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从供给角度来看,首先应针对目前农信社的垄断局面,放开对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包括各种形式的基金会、互助会、民间借贷等)的限制,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逐步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去,形成不同金融机构、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

  其次,可以考虑对国有专业银行和农信社进行拆分重组,并在条件成熟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原国有专业银行或农信社的人员、技术和网络优势,迅速建立起一个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竞争性的金融网络。

  许多人担心放开民间金融会对现有农村正规金融造成冲击;民间金融自身风险很大,不易监管。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这样的担心显然是不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民间金融仍然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和活动,承认它们的合法性不过使它们公开化,并不会对正规金融的经营造成新的冲击。

  从供给角度来看,首先应针对目前农信社的垄断局面,放开对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包括各种形式的基金会、互助会、民间借贷等)的限制,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逐步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去,形成不同金融机构、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

  其次,可以考虑对国有专业银行和农信社进行拆分重组,并在条件成熟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原国有专业银行或农信社的人员、技术和网络优势,迅速建立起一个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竞争性的金融网络。

  许多人担心放开民间金融会对现有农村正规金融造成冲击;民间金融自身风险很大,不易监管。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这样的担心显然是不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民间金融仍然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和活动,承认它们的合法性不过使它们公开化,并不会对正规金融的经营造成新的冲击。

  当然也可以通过其它的政策措施来冲销放开民间金融所造成的一次性冲击。例如,目前的农村储蓄机构只存不贷,不仅成为农信社吸收储蓄的竞争对手,而且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一大渠道。2003年8月央行规定农村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这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因此,可以考虑在放开民间金融的同时取消农村储蓄机构,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

  从需求角度来看,应该在自愿基础上大力鼓励和发展各种农村(民)组织和协会,包括广义上的各种经济组织(协会)以及狭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协会)。

  根据国际经验,凡是农业比较发达、农村经济发展较为平稳的国际和地区,均存在大量且成熟的农村(民)经济组织。例如世界最大农业国美国早在1986年就拥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799家,每6位农场主中就有5位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各种经济服务。欧洲最大农业国法国的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都参加了产前、产后领域的合作组织。德国所有的农户都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它欧洲国家例如荷兰、瑞典、丹麦等国的情况也大同小异。中国的海上邻国日本,村村都有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户户参加农民协会。

  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协会)去争取贷款,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的农户缺乏贷款抵押品、以往贷款资信历史记录缺乏等缺陷,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户在争取贷款过程中面对金融机构的谈判能力;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自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的现象。

  既然要将非正规机构正规化,相应的立法自然是当务之急。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民组织的法规,同样地,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各种金融组织的构成、功能和活动内容进行规范,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和组织机构的有序竞争,控制金融风险。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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