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应提上日程 信用体系才能建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1:28 每日经济新闻 | ||||||||
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5月8日《羊城晚报》)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债务“负翁”的出现和企业的适度负债经营一样,是经济稳定增长的表现。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的都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却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这至少表明,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势存在失衡,倘若总体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社会就将会出现动荡。在这样的背景下,另一个问题便浮出水面,即必须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早在去年初,在启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时,就有媒体披露说,新《破产法》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在该破产法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但是等到6月新《破产法》草案正式进入立法审议阶段后,有关自然人破产的条款并没有出现,仅仅出现了一些含义较为模糊的“商事自然人”破产等字样。一些立法专家的说法是,中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 为什么不成熟呢?理由是中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会使一些人借机逃脱债务。 这种“时机不成熟论”,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指望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是一个逻辑颠倒的错误理由。 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辩论,而是一种对实践的总结和指导。在部分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的形势下,优先考虑个人破产应该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首选。 目前,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有关资料统计,在国际上,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 同样,并不是因为有了信用体系,才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而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才随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因为,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有限责任)的基础上。 作者:康劲中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