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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权力要给足 致命权力亦须受约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3日 17:03 南方都市报

  中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沦落到现在的地步,根源无疑首先在于上市公司的结构性问题,也即股权分置。不过,证券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这种监管不力,一方面固然由于监管机构面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一方面也由于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比如,监管机构在调查违法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过程中,根据《证券法》第168条规定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但也只能查询,并无冻结这些账户的权力,也不能作为申请人向法院
申请冻结。由于缺乏这一权力,监管机构曾经眼看着几亿元违法违规资金被随便转移而无计可施。

  根据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证券监管机构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的迹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司法解释通过授予监管机构诉讼权而使监管机构有了一种相当重要的监管权力,但同时又把这种权力纳入司法审查之下,使之不至于遭到滥用。

  显然,这一司法解释将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必将促进其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市场当然需要监管,尽管监管的基础只能是市场内生的自我监管机制,比如企业和行业的自愿性监管,投资者对证券企业的制约,但行政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个行政性监管机构要具有监管效率,就必须授予其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监管权力。否则,徒有虚名而无实权,在监管时必然是雷声大雨点小,气势汹汹而来,两手空空而去。长此以往,违法违规者愈加骄横,权益受损者失望日深。监管机构的权威无存,市场秩序更趋恶化。这正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症结所在。

  本次修订《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尤其是冻结账户权,可以直接扼住违法违规公司的命脉,对其具有相当威慑力。同时,冻结账户也可为投资人寻求救济提供保障。保护中小投资人权益,也是本次修订《证券法》的一个基本方针,其中最大的修订就是扩大了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正当权益遭受侵害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预防性地冻结违法违规企业的账户,当可使投资者的救济不至于成为空头支票。

  不过,也正是因为冻结账户是一种可以致一家公司于死地的手段,因而就不应任由监管机构自行行使这一权力。强制处置财产的权力具有毁灭性影响,而任何一种毁灭性的权力若不加以约束,必然产生毁灭性后果。因此,各国对于财产的自由与安全之维护均设计了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审查,由法官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某人或某企业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秉承了这一精神,使得扩大了的监管权力被纳入司法审查机制。

  这一约束监管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其实应当成为一项原则,贯彻于证券监管及其它行政性监管领域。目前的各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监管机构普遍存在权力匮乏症;但另一方面其现有的权力又普遍地不受约束,其涉及到个人和企业之人身与财产的强制性权力可以独立行使,而不受司法审查,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机构又拥有专断的权力。最高法院本次司法解释透露出法治政府的根本原则:监管机构应当拥有权力,但它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官的审查。法律之治的美德,就在于强制性权力与权力的审查之间的这种平衡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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