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合作建房 行政手段对市场行为怎能如此粗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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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2:25 红网 | ||||||||
4月26日,“叫停民间集资合作建房”的消息同时出现在大连市4家主要报纸的重要位置。 据这4篇内容几乎相同的新闻报道称,4月25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下文,叫停这种由社会自然人发起的民间集资合作建房行为,同时也不允许那些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的行为。(《中国青年报》北京4月27日电)
在房价高企和中国房地产市场被广泛质疑有泡沫的背景下,31岁的北京青年于凌罡率先提出并运作全国首个“个人合作集资盖楼”的计划,这一计划的横空出世迅速风靡全国。赞同者认为这是一次新的尝试,如果成功将可能颠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传统开发模式,将会推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改革,甚至可能颠覆今后中国房地产市场传统的建房买房方式。但是当大连出现了这种老百姓当家做主的一次尝试时,却遭到了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当头一棒。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这样一个具有明显市场意味的改革尝试受到重重阻力,让见识浅薄的在下十分费解。 随着广告的刊出和媒体的跟进报道,大连的一家“住宅合作社”很快招募到1000多名社员。这表明了还有非常多的市民住房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而在目前许多老百姓买不起商品房,而既有的一些经济适用房大都被有钱人买走的现实情况之下,进行“合作建房”作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种细分或者说一种补充。倒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不可否认,任何改革都要冒一定的风险,民间集资合作建房当然也不会例外。有关部门在发现或预见潜在风险有可能发生的时候,运用行政手段对错误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和引导固然十分必要。不过在民间集资合作建房这种模式尚未遇到真正投资风险的时候,有关部门就迫不及待地将其赶下马,似乎让人难以接受。甚至会让人产生是否因为触动了有关部门的利益的猜想。 按照国际通行的定义,住宅合作社是一个为其社员提供持续住房的法律组织,它归其社员所有并受其控制,与其他住房联盟的区别在于其所有权结构及承诺坚持合作社原则。在欧美发达国家,住宅合作社已有200多年悠久历史。其中在德国,住宅合作社是住宅建设的主要组织形式。据资料显示,合作社建造的住宅占该国新建住宅总数的30.9%。就此看来,民间集资合作建房还是不乏成功的先例,前景值得期待。 群众对房价过高有想法,想通过集资、合作建房降低房价的愿望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理解,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民间集资合作建房的形式解决自己的难题无可厚非。虽然有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但是“政府不能因为担心男女双方可能会离婚,就不发给他们结婚证吧?”对此政府应该做的是规范和引导,将风险减少到最低。 (作者:杨华)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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