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品召回之路有多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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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3:39 第一财经日报 | ||||||||
李富成 民以食为天!然而,近来频见于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人担忧,一些食品企业是否真的认真对待这种“天大的责任”? 现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已达451件之多的以“食品”为标题的规范文件,仍然编织不
缺陷食品产生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向来偏居“产品责任”一隅。但是,由食品产生的侵害后果动辄沿着企业的营销网络遍及整个市场,对国际大公司来说则遍及全球,这在近来的诸多食品安全危机中大有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有很大悬殊,受害消费者群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如此种种均说明,个体侵权救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鉴于此,笔者曾经提出要以“有为政府”观念建立并强化行政主导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即属于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受害消费者的个体赔偿。 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了缺陷食品的“追回”或“收回”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去年也曾经在国家卫生部的要求下,责令有关企业公告收回其生产的不合格植物油。但是,专门法规的缺失不仅会限制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可能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召回制度适用于违反国家或行业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引发食源性疾患、被证实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相当危险的缺陷食品。这一标准有别于有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一般健康饮食忠告。比如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卫组织发布的报告,富含碳水化合物的低蛋白食品在煎炸、烧烤、烘焙等高温烹制时所产生的丙烯酰胺(丙毒),经在动物体试验证实,会引起生殖问题与癌症,但是该报告未明确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召回制度可以通过消费者或者有关研究机构启动,但只有法定监管部门在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基础上,才有权发布召回命令。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我国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与联动机制,在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启动召回程序,在世界市场范围内联动封杀缺陷食品。国内的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可依食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范围确定,跨省市的召回命令应由中央部门发布。 召回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善会损害企业利益。为了防止地方利用召回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召回制度应具备调查与听证程序:监管部门应对嫌疑食品启动召回调查程序,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但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进行答辩。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监督,对已经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减免行政责任。 应明确,召回制度在于防患于未然,但是对于缺陷食品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受害消费者仍有权依照普通的产品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企业不得以已经实施召回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行政机制主导的召回制度实际上已帮助消费者完成了若干关键举证责任,比如法定检验机构发布的缺陷食品危害性的报告便利了消费者对法定侵权要件中“损害”要件以及损害与缺陷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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