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没收违法所得该不该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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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0:42 法制日报 | ||||||||
对“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听证暂行条例没有要求必须举行听证,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不举行听证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本报记者 陈煜儒 3月23日本版对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没收一企业“违法所得”68万元,因未举行听证被
4月18日记者对苏州市工商局进行了电话采访,获知他们将重新对东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话,他们将举行听证。 去年9月,苏州市工商局在执法时发现,东丰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上海”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涉嫌伪造产地的行为。该局最后认定该公司共生产伪造产地的服装50395件,获取加工费价税合计800955元,扣除税款为684577元。同月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丰公司改正错误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84577元。 东丰公司认为,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但工商局认为,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都没有明确要求对“没收违法所得”举行听证,而且在处罚作出前,工商局听取了东丰公司的申辩。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这68万元加工费是不是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并没有列举“没收违法所得”应该举行听证,“违法所得”在“等”内呢?还是在“等”外?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审理此案的法官。据法官介绍,依据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文件答复:“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伪造产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理应对其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可见,此案中的68万元“违法所得”认定有规章依据。 但有专家认为,认定68万元为“违法所得”违背法理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与其预期实现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因为68万元里含有工人的工资,工商局对企业的处罚重于企业违法造成的社会危害,没有考虑处罚对企业和工人的影响。专家同时对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质疑。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类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其中的两类,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本案中的68万元确系企业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虽然行政处罚法在听证程序部分没有列举‘违法所得’,但68万元确实属于‘较大数额’且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才是立法的本意。”审理法官如是说。 对此,苏州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一肚子苦水,他们说,对东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是在2004年9月份,最高法院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的下发日期也是在9月份,“我们根本无法知道这个‘答复’的内容,这样造成我们执法很被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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