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店大欺客还是国际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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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7:07 中华工商时报 | |||||||||
万新军/文 自从央行决定提高放贷利息以来,随着购房者提前还贷人数的增加,银行方面准备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传言便多了起来。而围绕银行这一做法所发生的争论,正反双方的交锋也针锋相对。
对于征收提前还贷违约金,来自银行方面的理由首先是提前还贷是一种违约,它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同时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成本。此外,银行方面还有一个更堂而皇之的理由,征收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国际惯例。 而来自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为代表的另一方意见则认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就无权收取所谓的提前还贷“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这一方所依据的理由是,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现在看来,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在法律条文上很难得到有力的支持。这样的话,银行方面此举的动议可能就简单了,收取违约金以弥补自己的利息损失。除此,很难找到更有说服力的理由。至于某些人士说的国际惯例,已经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话。这位教授以自己在美国期间收集到的证据证明,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这样的所谓国际惯例至少在美国是不存在的。 我不知道如果征收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话,可以为银行挽回多大的利息损失;也不知道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需要银行为之付出多大的人力成本。但我知道,就我所了解到的情况,个人房贷这一块,在目前的银行贷款业务中,还是比较优良的,出问题的比例很小。而购房者提前还贷的举措,更应该被看做是守信用的一种表现。但现在的情况是,许多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相比,购房者提前归还购房贷款的行为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要被收取违约金,这实在是有点滑稽。做一个不太恰当的设想,如果将来有一天购房贷款这一块的呆坏比例达到了一个令银行自己都害怕的比例,那时购房者提前还贷的行为还会遭遇今天所遇到的种种限制吗? 也就在这两天,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确定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牡丹卡换卡、补卡的收费标准为30.8元。30.8元的标准,是北京市发改委在对其成本进行核算后得出的一个合理价格。而此前,这一费用为100元。二者相减,60.2元就成为了工行北京分行补办牡丹卡的利润。 100元的收费标准当初工行北京分行是怎么确定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喻山澜对工行这一行为的状告,北京市300多万名拥有牡丹交通卡的司机仍然得面对这一明显不合理的收费规定,因为他们别无选择———没有了牡丹交通卡,就意味着自己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所以,面对明显高出制作成本的收费标准,在喻山澜将工行北京支行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之前,北京市300多万名拥有牡丹交通卡的司机明知道人家是店大欺客,但还得屈从———谁让自己别无选择呢? 而现在,在一些银行开始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行为面前,那些贷款者可能也得屈从———谁让你在人家那里贷款了呢?还有,谁让你给人家造成了利息损失和人力成本呢?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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