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商标之争更具参考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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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1:27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龚国军 4月4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接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汇特)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一案的终审判决。这场曾在2004年底引起公众注意的官司终于有了下文,然而未及内蒙古小肥羊弹冠相庆,4月5日由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
在法庭上,人们看到了一个新面孔———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也引出了谁拥有“小肥羊”的合法在先权的问题。 作为原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诉称,1998年12月,原告负责人王朝荣开始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服务标识。2000年6月,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注册成立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曾经在2000年10月12日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对此内蒙古小肥羊称把“小肥羊”作为企业名称依法登记成立的时间是1999年9月13日。而且早于原告10个月的1999年12月14日就已通过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对另一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公司,内蒙古小肥羊认为其前身是本公司的陕西省总代理,加盟期间因其质量问题经当地媒体曝光后被检疫检验部门查封。因此被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取缔了代理资格,所以它没有资格谈论享有合法的在先权的问题。 “小肥羊”是通用还是特有名称,在本案中再次成为焦点。原告西安小肥羊及陕西小肥羊诉称,全国带有“小肥羊”字号的企业名称数百或数千家,商评委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该商标,就使其在全国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出现其商标专用权与成百上千家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会产生严重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内蒙古小肥羊认为,首先在内蒙古当地“小肥羊”并不是什么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而是叫“羔羊”、“小羊羔”等等。在餐饮服务业,“小肥羊”代表着一个公司的服务,从“乌鲁木齐诉讼案”到引为商业维权经典案例的“小肥羊诉华程案”再到一波三折的“河北汇特案”均以内蒙古小肥羊胜诉告终,并无一例外地被司法判决所认定“小肥羊”为特有名称。其次,2004年内蒙古小肥羊在全国拥有连锁店703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打假维权时的调查显示,“小肥羊”品牌在吸引众多顾客的同时,也成为了趋利者的“唐僧肉”,市场中确有一些企业在使用“小肥羊”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的现象,总数在一百家左右,而传闻中的5000家存在夸张成分,如果以此认定为“通用”的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此外,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直指原告:一方面认为自己应该拥有“小肥羊”的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则称“小肥羊”是通用名称“是自相矛盾”。 原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称:其申请“小肥羊及图形”商标,商标局要求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图形,为何内蒙古小肥羊就能被核准?商标局、评审委为何实行双重标准厚此薄彼? 对此有专家指出,新《商标法》是一个“分水岭”。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前,内蒙古小肥羊在1999年12月14日提起的第一次申请同样也被驳回。新《商标法》实施后的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的第二次申请,此时,内蒙古小肥羊由于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餐饮服务,已在使消费者得到认同和接受,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已具备应区分餐饮服务标志的显著特征,所以商标局商评委作出了对“小肥羊”的核准、裁定。 商评委认为,对小肥羊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对内蒙古小肥羊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业绩及相关证据依法采信的,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并无不妥。 案件到此还没有定论,各方也都有着不同的期待,但是想必取得最终公正的司法结论只是时间问题。“小肥羊”商标未获准注册,但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本身已成为我国商标法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典型。而由此引发的“小肥羊”商标争议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唇枪舌战引得京城近百名高级法官全程旁听各路媒体镁光如泻,从某种意义上讲,“小肥羊”商标争议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层面,在提高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方面更具有引章据典的参考价值。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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