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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冤狱频现原因在于死刑成本过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1:52 和讯网-《财经》杂志

  中国目前死刑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死刑成本过低。通过提高死刑成本而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

  □ 陈兴良/文

  2005年春天,两起发生在11年前并已告破审结的杀人命案由于有新的疑点出现,重新
进入公众和司法机关的视野: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判强奸杀人并被执行死刑,但今年1月,真凶却在河南被抓获;湖北农民佘祥林被判杀妻,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刀下留人”,判其入狱15年,结果今年3月,其“亡妻”重新出现在人世。4月13日上午,佘祥林案开庭重审,佘祥林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

  这两个惊人类似但结果又大相径庭的案件无疑从深层次上对中国刑事制度,尤其是死刑适用问题提出了质疑。

  事实上,中国目前死刑之所以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的死刑成本过低。

  从立法上来说,死刑罪名达到68个,尤其是一些经济犯罪也规定了死刑,即使是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始报应观念来考量,也是不公正的。当然,立法上的死刑只有通过司法活动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人。因此,能否防止死刑的司法滥用就成为限制死刑的关键之所在。

  从死刑的司法过程来看,死刑的适用成本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首先,从程序上来说,有关国际人权公约都对死刑设置了繁复的救济程序,因此死刑司法是最为耗时的。但在中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虽然刑事诉讼法专门为死刑设置了复核程序,由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死刑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从而使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死刑审判的效率虽然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但能否保证死刑司法中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却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其次,从证据上来说,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严打中又提出了两个“基本”要求: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大部分死刑案件都属于严打案件,结果出现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反而低于一般案件的咄咄怪事。死刑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在证据标准上应当是最高的,尤其应当有DNA这类科学证据,真正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这无疑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

  第三,错杀冤狱赔偿的成本。对于发现错杀的,在国家冤狱赔偿的数据计算上,不能按照错误关押那样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而是应当明确规定一个足够大的数额。同时,对于冤狱制造者应当加大其行为成本,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罗吉尔胡德教授曾在其专著《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指出:如果死刑审判要力求避免所有错误定罪,要允许上诉,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把漫长的时间花费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据估测在美国,州为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万—300万美元之间。由此可见,在这种慎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是代价最昂贵的刑种,这就是死刑的成本观念。胡德教授这里所说的一起死刑在美国的成本约为200万—300万美元,还是物质成本,也就是有形成本,至于精神成本,也就是无形成本,则更是无从计算。

  死刑是有成本的,并且这种成本还十分巨大。但大多数中国人也许没有死刑的成本观念,在有些人看来,死刑甚至是最经济的一种刑罚。因此,当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在2005年1月16日召开的“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论坛上,提出“中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等观点后,有些网民甚至质疑:为什么要耗费那么多纳税人的钱去养活罪犯?换言之,不如一杀了之,死刑是代价最小的,无非是花一颗子弹的钱。

  当然,对一个罪犯判处自由刑予以监禁是要耗费人力物力的。据说监狱吃皇粮,国家财政为每个罪犯拨付的经费甚至可以养活一个大学生。但是,难道死刑就不需要成本,甚至无本万利了么?人的生命难道不是最宝贵的么?按照有些人的逻辑,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而无法计入成本,也无需计入成本。认为与其判处长期徒刑要靠纳税人的钱养活罪犯,不如执行死刑更为经济,这完全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思想。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不要说废除死刑是侈谈,就是减少死刑也会招致痛斥。这里,除了需要进行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的教育,以提高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建立起死刑的成本观念也许十分必要。

  死刑成本的提高,虽然不能完全解决错杀问题,至少能够为限制死刑创造某些条件。笔者历来主张应该彻底废止死刑,尽管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死刑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从“限制死刑”到“逐步废除死刑”。

  因此,通过提高死刑成本而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最高法院已经公开表示要在今年内将死刑核准权回收,这无疑是严格限制死刑的一个良好开端。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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