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赔偿能抚平佘祥林心中的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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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8:38 北京晚报 | ||||||||
失踪11年的“祥林嫂”回来了,当年被误认为杀人犯而入狱11年的“祥林哥”被放了。大家现在关心的有两件事:一是制造冤案的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将如何被追究责任;二是佘祥林能得到多少国家赔偿。 第一件事关键看有关部门的调查,事情发展到了如此程度,不严办违法办案的人员,恐怕怎么也说不过去。而在第二件事上,现在有很多争论,有的说应该多赔点,怎么也要向
上周末和北京著名的刑辩律师钱列阳一起喝茶时,他拿大众心理打了个比方:当一个杀人犯受审时,大家都说杀了算了,还给他辩护什么啊,只有说这种话的人因某种原因站在被告席上时,才明白杀人犯也有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同理,只有当自己蒙冤11载之后,只有自己的母亲也因为替子申冤而丢掉性命时,才会明白赔多少都不能称之为多。在公权力大大超过私权的社会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保护私权。所以不要怕赔得多,只要执法部门不徇私枉法,严厉查办违法办案的人员,使他们付出自由的代价,相信大家担心的“败家子儿”会越来越少,冤案少了,赔的钱自然不会多到哪儿去。 说到这儿,有人会问:“你的意思是应该给佘祥林赔上千万巨款?”说实话,打心眼儿里我愿意看到这种结果,但理智告诉我,根据现行的法律是行不通的。现在的《国家赔偿法》被一些学者称之为“不赔法”,想想也是,如果没有被违法办案人员打成残废,就只能获赔误工费,赔偿金额按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算,精神赔偿是别指望了。别说是一介布衣佘祥林,就算是年薪百万的海归,被冤枉后能得到的赔偿也就是一年两万多元钱。问题是,11年的青春消逝能说没有精神伤害?凭什么用11年的自由换来的只有平均工资这种补偿,而没有惩罚性的赔偿?作为一部国家法律,这样对待蒙受不白之冤的守法公民,公平吗,合理吗?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