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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十六条出台听不同声音 MBO加速还是减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09:28 中国经营报

  作者:刘燕 罗炎 刘英

  敏感的“MBO”似乎被刻意回避,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4月14日,规范全国约15万家中小国企管理层收购的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03年初财政部非正式叫停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后,两年多来激烈的学术争论和企业界暗度陈仓似乎终于尘埃落定。但当记者就《规定》颁布后的
意义和作用采访业内专家和有关企业时,却听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制度建设意义

  “国资委之前制定的许多办法,更像是讲解法律常识,相比较而言,此次规定多了许多明确细致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刘曼红教授评论。

  的确如刘观察,中安盛投资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刘军也认为,国内自1998年开始出现企业MBO以来,各种“中国特色”甚至“地方特色的”MBO全面开花,财政部、国资委等监管层尽管多次警告甚至叫停,各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MBO实际上仍以隐蔽的方式大规模进行着。这期间各种通知、程序并行,各种问题不断涌现。同时由于部分地方与中央利益的冲突,一些中央政府认为不规范不合理的规则和办法,在各地仍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而大行其道。此次《规定》的颁布是在统一规范上的很大进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黄群慧研究员分析,这种进步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明确,对许多不规范行为明确禁止;二是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对程序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资金来源强硬约束

  资金来源一直是MBO关注的焦点。《规定》对资金来源规定:“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这些明确的限制会令一些企业望而却步。

  长期从事MBO咨询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顾问公司董事兰有金说,其实在我国银行的《贷款通则》中已经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在实践中这一条经常被颠覆,一方面银行也很难界定贷款的最终用途,另一方面“水至清则无鱼”,一些银行也“较为灵活”。

  在《规定》将贷款来源明确化后,现在能用的资金就只有自筹资金、向非国有企业的借款等。有些民营企业比较信赖管理层,会通过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

  兰有金认为,在《规定》中,真正有杀伤力的约束是“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多于50人。但是,很少想做MBO的企业会只有不到50名员工。从过去的情况看,委托认购的做法很普遍。如果有1000个员工但只能有50个股东,这些员工会将财产委托给他们信任的一些人或信托公司,由后者代为行使收购。

  现在《规定》出台了,社团法人不能再操作,受让方只能成立公司或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出现,而目前众多需要改制的企业员工众多,只要收购人数超过50个,就无法操作,除非每50个人成立一个公司,这样的话最多可以有50个公司股东,即最多可以有2500个人。但在现实中,这显然是难以操作的,很多MBO也因此而无法进行。这也有可能会催生私下委托,背后再分割受益权的做法,存在很大道德风险。

  对此兰有金认为,只要信息披露并透明操作,信托收购其实是行之有效的。

  员工持股未明确

  但许多专家认为,《规定》尽管有十六条、2000字之多,但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

  尽管《规定》对什么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什么叫“管理层”都做出了解释,但这些解释与现实操作中一些问题之间的矛盾,有可能使新的“灰色地带”产生。

  兰有金分析,国内企业在员工权益保护上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如果不把员工考虑进来,很多MBO实际是难以推行的。因此,除了极少数资产几十万、几百万元的小企业可能真的实现仅由管理层收购外,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都会是大部分员工甚至全体员工参与持股。但是,此次《规定》没有明确员工参与持股是否由此《规定》规范。兰有金认为,这很可能会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具体把握,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出现新的问题。

  过程监督困局

  《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要求直接关系到股权受让过程监督,但如何保证监督过程的中立公正仍有难解之处。

  《规定》明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即不能“自买自卖”。

  兰有金指出,这里没有明确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可能给实际操作问题留下隐患。如果让标的企业承担,则难以做到完全中立;由持股单位承担则有些地方不好操作,持股单位不一定愿意出钱。

  而对关系到审计等重大环节的中介机构,只能靠“他们要为所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这一条来约束,从已经发生的大量假审计、假评估事件来看,实际约束效果勘忧。

  刘军认为,其实管理层与其他国有产权认购者有相同权利,原有MBO的问题在于国企管理层有太多优先权利,其实只要真正落实了“公开、平等”,这一问题不难解决。

  刘认为,过去许多国企改制,往往在地方小报上不显眼位置刊登一个小小的改制公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转让后才公布,外部竞争者基本没有机会参加,而且许多优惠条件只对内不对外,并且规定许多不合理的前提条件。此次《规定》对买家限制很多,但对国资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却规定不够。由于国资体制目前是分级监管,作为局中人,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不太可能发现并终止不合规的产权转让,上级去纠正又缺少相应法律依据,这可能成为《规定》中监管部分缺乏操作性的重要原因,北京市国资委一位官员委婉评论。

  加速还是减速?

  记者的多个企业家朋友一直在筹备本企业的MBO,看到《规定》的第一反应是:“我们动手晚岂不吃亏了,原来那些已经不规范的企业怎么办?”

  尽管规则没有给业界带来太大意外,但个别规定如“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等,将会让不少想做管理层收购(MBO)的企业望而却步。

  “参与人数必须少,自己必须有能力买,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今后就比较难了。”兰有金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一直对MBO持“不赞成也不反对,但一定要规范”的态度。张文魁认为,此次《规则》较为严格的要求,也许会减缓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速度,但他认为:“严格规范更重要,哪怕改革的步子因此慢一些。”速还是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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