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收取违约金看社会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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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0:55 人民网 | |||||||||
有消息说:“市民提前还贷四大行要收违约金”。据报道,3月17日,央行再次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后,更多市民打算提前还贷。据银行人士预计,由于新利率要在明年1月1日才正式执行,所以年底将掀起一股提前还贷的高潮。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多家银行已准备出台措施,市民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损失,收取违约金成为正在考虑的主要措施。 据说,市民提前还贷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隐忧。提前还贷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
记者了解到,中行已开始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行的贷款合同文本规定,市民提前还款必须缴纳违约金,具体数目按还款额度一个月的利息收取违约金。同时,贷款一年内不准提前还贷。举例说,如果客户前年3月份买的房子,今天提前还款15万元。那么违约金就以15万元一个月的利息来计,利率按照原合同签订的还款利率(5.31%/12=0.44%)执行,违约金为660元左右。 农行正在考虑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或者规定提前还款次数,这项计划已被提交到该行职代会上,而新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也已经印发。工行、建行也在考虑收取违约金。 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缴纳违约金天经地义。但是,贷款买房的市民提前还贷是违约,银行单方面提高贷款利息就不是违约?什么事都有前因后果。用民间通俗的话讲:“盐从哪咸,醋从哪酸”必须搞清楚,必须从源头上说起。银行提高贷款利息,银行违约在前;市民提前还贷,市民违约在后。只有银行先向贷款市民支付违约金之后,才谈得上市民向银行缴纳违约金。这不也是天公地道? 有人说,央行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行使国家职能,是政府行为。政府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站在整体利益的高度,有权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岂能向政府部门要求支付违约金?我认为此言差矣。 公权力不应该不受限制的随意的伤害私权利。从历史上讲,可以追溯到仁人志士提出“宪政”的主张。从近处着眼,可以观照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人权”和“合理补偿”的条款。我国的宪政及制订宪法的主张应从康有为、梁启超开始。从那以后,宪政和宪法一直被视为强国、富国的必由之路。但也因此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把宪政和宪法当成了工具,成为强国、富国的工具。其实,宪政和宪法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力、维护个人尊严和平等权利,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利。而最新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这确实是值得载入史册的大事。同时也提出了“合理补偿”的概念。虽然这是针对国家征用土地而言,但“合理补偿”的原则应该普遍适用因政府行为而伤及公民个人利益的一切情况。在改革初期,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践踏公民权利、伤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那时候似乎只要以国家的名义、以改革的名义,就可以随意侵害职工利益、伤害公民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宪法》的精神,也与法制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 央行决定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央行曾经连续八次降低存款利息,实际上都是违约行为。难道因为行为主体是政府就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再推开说,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等,同样存在违约。现在人们感叹普遍的诚信缺失。人们希望唤回诚信。诚信应该从政府做起。即使是政府行为,也不能随意违约,违约就得赔偿。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无协调就无改革,无补偿就无改革。如果我们允许并承认有一个凌架于一切之上的、可以既不补偿又不协调各方利益的“天王老子”存在,社会就谈不上和谐。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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