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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下没有成本的就业歧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6:52 中国青年报

  翟春阳

  新华社4月11日发表评论《破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认为:“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出面”、“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适时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新华社4月11日)

  但在我看来,现有法律环境下就业歧视的低成本甚至没有成本,是导致就业歧视无处不在的主要原因,而性别歧视不过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一种。我们的法律制度缺少对歧视的惩罚。

  联想到新近在美国审结的一个有关就业歧视的案子。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当然还会联想到日前发生在国内的一个类似事件。尚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唐女士因怀孕而又不愿按领导要求做人流,被取消录用资格。唐女士遂以遭受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但只索赔象征性的1元钱。

  1元人民币与2900万美元,折射出的,是我们在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上与西方的差距。

  因为性别,因为怀孕,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扫地出门,这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瑞士银行被判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就是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这样的赔偿,如果只从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上衡量,当然是不对等的,但其惩罚性则基于如下原则:权利歧视是最严重的侵权。而法律的制定总是以普世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美国,就业歧视首先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被看成与种族歧视一样的罪恶。

  反观国内,年龄、性别、身高、学历、户籍、长相、健康状况等,无不可以成为区别对待的理由,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即使有处罚也不会是怎么了不得的处罚,缺少足够的威慑力。因为歧视不需要成本,各种歧视不仅存在于现实中,更存在于制度与政策里。日前北京市有关部门就出台了一项指导性意见,鼓励北京市用人单位优先接纳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

  不能说我们没有制度,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我们的制度似乎只体现在纸上,而没有提供实现这些条文的手段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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