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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0:19 文汇报

  程恩富

  ●现代西方经济学只谈保护个人产权和利己性,并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显然是片面的。事实上,私人的财产和利益同公共的财产和利益时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

  ●需要消除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的现象,也需要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在经济全球化和混合经济的时代,维护私人的财产和权益与公共的财产和权益,需要共同确立民族财产和民族权益及国际竞争理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协调两者关系上,一方面,尽可能地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调节的手段进行自行调节,另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以自觉调节,而还有一个方面也不容藐视,即强调伦理或道德调节

  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聚焦点”,具体表现在征地、企业改制、反腐和外企逃税等一系列问题上,值得评析。所谓保护私有财产,是指依法保护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各种财产,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私有财产。所谓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依法维护一定范围内社会共同的利益,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类:维持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如国防等;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等;维持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如某些慈善或公益事业等。

  实践表明,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可能呈现四种状态: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一起增加的共荣状态;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一起减少的共损状态;私有财产增加导致公共利益减少的前荣后损状态;公共利益增加导致私有财产减少的一荣一损状态。可见,二者有积极作用的一致性,也有像此消彼长的矛盾性。

  当前,要处理好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之关系,必须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需要消除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例如,强迫私人业主捐款修造路桥和学校等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再以征收土地而经济补偿不到位为例,一些地方政府先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名,用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中外私企;或者政府按公开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各类企业,从中获取差价,而损害了一个个农民的私人利益。某些因政府投资引致的土地价格升涨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可以通过土地征收价格或土地交易税收归财政,除此之外,试图通过补偿不足的土地征收差价来扩充财政收入和显示政绩,是严重损害私人财产和私人权益的非正确政绩观,必须重点改进。

  二是需要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必须进行市场化的实质性改革,以落实十六大关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精神,从根本上维护和增大全民公共利益。对某些无市场前途、扭亏无望或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等,可以转制为集体或私有企业。现在问题在于,一些地方在改制或转制中,未经公开招标,就随意将国有资产低价卖给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甚至是有意做亏,从而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某些国有企业股份的出售,需经同级立法机构的讨论或公开行政听政。要像抓“非典”那样,狠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从产权关系的委托代理源头上和关节点上,制止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流失。

  三是维护私人的财产和权益与公共的财产和权益,需要共同确立民族财产和民族权益及国际竞争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和混合经济的时代,一国的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是作为国家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融合在一起,以一国共同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的面貌呈现于世界上。因而,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是私企或国企还是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当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或经济外交时,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一般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反之,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和权益,通常都有利于私人财产和权益,同样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比如,中国私企和国企应诉国外企业,中国政府支持私企和国企反外商倾销等,便是如此。又如,在全球大致相同的发展起点上,与印度等土地私有财产制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公有财产制促进了互联网的较快发展,大大推动了整个中华民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增量上升。

  四是需要强调私人的财产和利益与公共的财产和利益协调上的伦理调节,实行伦理调节、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三手并举”。现代西方经济学只谈保护个人产权和利己性,并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显然是片面的。事实上,私人的财产和利益同公共的财产和利益时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协调两者关系上,一方面,尽可能地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调节的手段进行自行调节,另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以自觉调节,而还有一个方面也不容藐视,即强调伦理或道德调节,倡导人们自觉遵纪守法,在不违背诚信、集体规范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追求私人财产和权益。因为再完善的制度约束和市场机制,也是有缝隙或不足之处的,人们一旦失去必要的道德自我约束,便容易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为何即使在私人控股的资本主义公司里,也积极提倡“丰田精神”、“后福特主义”等团队精神和群体主义,反对“个人至上主义”;提倡重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作用以及社会责任与经济伦理,注重协调股东、雇员、客户、合作伙伴、社区、政府和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

  五是切实依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但不可能将其神圣化和绝对化。有的意见认为,新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没有做到对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一视同仁,强调合法的私人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意见缺乏对世界各国宪法演变精神实质的深刻认识。出于反封建专制的需要,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后来的共和主义者认识到,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在必要时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因而美国等宪法根本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口号。杰弗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主张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改换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建议把财产权从“不可转让的权利清单中删去”;本杰明·富兰克林也强调“私有财产是社会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已明确规定,“财产权伴随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既然西方国家都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来规制私人财产,社会主义国家怎么可能反过来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加以神圣化和绝对化?这与我国现阶段私人投资、私人财产的合法积累等,并无什么关系和影响。倘若欲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为某些非法私有财产辩护,则更显错误。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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