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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契约之死属于意外 还是患了不治之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 10:19 中国经营报

  大亚湾契约”之死

  作者:江海波

  本报上周《壳牌的“谎言”与“隐痛”》一文发表之后,一直苦心经营“社会责任”形象的壳牌神话一夜之间轰然坍塌。

  壳牌的谎言,是这个跨国公司全球化的一次失败,还是部分地方官员腐败的胜利?壳牌的隐痛,反映的是商业文明进步的某些弱点,还是社会肌体坚固堡垒的意志顽强?在村民“为权利而斗争”的对抗中,壳牌是这个体制的真诚对抗者,还是一个虚伪的合作者?一切皆令人深思。

  鉴于壳牌在帮助当地政府制定“村民的安置标准和动迁行动计划”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当地政府理所当然地“广泛征询了动迁村民的意见”,我们可以认为,村民的生计安排应该是跨国公司、地方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一个契约,而所谓的“10号文件”(《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则是这个契约的核心。

  然而,这个按照国家法律、世界银行导则,以“最高标准”制定的“契约”,被歧视支解了,被贪欲撕毁了。

  “大亚湾契约”是怎样死亡的呢?是偶然因素造成的“意外死亡”,还是患了“不治之症”?

  我们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寻找答案。既然是一个事关8000多人生计问题的契约,则是一个含义复杂的交易。常识告诉我们,交易以及破坏交易均需要付出成本。不难看出,本议题中破坏交易的最大动因是腐败。那么,腐败者获利所付出的成本是什么呢?

  当下流行的“学术答案”是,腐败者的腐败成本是其“可能受到的惩罚”。也正因如此,当下流行的反腐败观点是加强惩治的力度。但笔者以为,腐败成本的真正承担者是其利益受损者、被侵权人。而通常来说,腐败所损害的不仅仅是被侵权的当事人,还包括这个社会的肌体健康、法律的尊严,只不过是在具体的腐败事件中,被侵权的当事人比较集中地承担了这个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健康的社会可以做到,被侵权人有寻求正义的出路,能够通过有关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把“成本”还给侵权人,而不是侵权责任落空,成本错位。

  反观“大亚湾契约”的死亡,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记者在调查中海壳牌项目搬迁安置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村民的选举被不符合程序地通知“延缓换届”,村民罢免有腐败嫌疑的村官时,正常的民主选举被破坏。而日前,村民廖建平的行政诉讼官司原本被广东省高院驳回重审,当地法院在开庭的前一天突然通知延期审理。很显然,当地村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是“此路不通”。当所有的保护自己权利的通道都被封堵时,我们就不难理解,大亚湾的村民为什么频频上访。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开始认真思考我们的制度建设。不错,完美的“大亚湾契约”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制度——但这个制度“死亡了”,因为它是一个局部的、具体的“小的制度”。这个“小的制度”需要它的运行环境,从法学的角度来说,程序(规则)没有保障,实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小的制度”的死亡,是因为大的秩序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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