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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试药人的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6:52 中国青年报

  王东仁

  沈新连之死与试药是否有关,这是个科学性极强的问题,笔者自不敢置喙。但是,有一点显而易见:在试药过程中,沈新连被剥夺了知情权。这是比药物本身是否有效甚至有无副作用更为根本的问题。仅凭这一点,试药单位就应给沈新连及其他在同样情况下参与试药的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给试药人以知情权,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自主处置有一个前提,即公民对事情的性质及其利害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要不然,就没法认定其作出的决定是不是基于个人意愿。就拿沈新连试药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她认为这是政府关心农村老人的福利行为,此时,她所谓的“同意”就不是出于理性的判断。

  给试药人知情权,也是市场原则所决定的。激励企业投入新药研发及生产的,是巨大的利润。取得收益是要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的。成本包括研发投入,也应包括找人试药付出的成本;风险既包括试验不成功导致血本无归,也包括试药人出现不测时进行赔偿。

  给试药人知情权,还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社会的进步发展告诉人们,既然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就必须考虑承担社会责任。负责任还能树立企业形象,对长远发展有利。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需要考虑如何能减轻对公民利益的损害,诱人试药显然是对社会责任的背离。

  是谁剥夺了沈新连们的知情权?

  表面看来,是合作项目的双方,但具体实施这一项目的是当地卫生院。作为农村保健网络的末梢,卫生院又是以政府的面目出现的。假政府之名,让试药人完全失去了戒心,这是其一。其次,涉及500多人的试验项目,在卫生部都找不到备案,却没有谁过问,相关部门失察,又让这一试验顺利地走完全程。再次,我国也有关于试药的规范,比如要求签知情同意书,要求有伦理委员会的监督等,但是,规范如果不执行,难道就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如果是这样,那只能是一个有缺陷的规范,其保障试药人权益的目的也就很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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