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发票符合哪儿的消费习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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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6:49 中国青年报 | |||||||||
孙秀岭 以“较真”著称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局索要100元发票的诉讼请求,4月5日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餐车收款后先开收据再换发票的惯例符合大众消费习惯,而郝劲松并没有用收据去换发票。(《北京晨报》4月6日)
郝劲松索要发票的官司,这不是第一起。去年10月,郝劲松因乘坐火车在餐车消费索要发票遭拒绝,随即将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餐车上用过餐并索要过发票,郝劲松败诉。今年2月,郝劲松再次在火车上消费,依然没有发票,他这次长了个心眼,索要了一纸能证明自己消费而对方没给发票的白条,他也因此有了获胜的信心。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尽管证据充分,还是被驳回,驳回的理由竟然是他没有再去换发票,铁路的做法符合大众消费习惯。 这样的结果耐人寻味。方寸大小的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也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就是说,商家主动开具发票,是法律赋予商家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使消费者不索取,商家也必须主动开具发票。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知,商家不主动开具发票,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索要依然不给,就更不应该。对此,铁道部最近也有一个《关于重申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要求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开展餐饮或出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时,必须为旅客提供发票;要求各铁路局、站段给车站和列车的餐饮及售货人员配备足量发票以供使用。既然是重申,言外之意铁道部早就有过类似通知。既然国家有明确规定,铁路部门也有明确要求与重申,那么对本案来说,不管郝劲松是否索要了发票,对方都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即违法。 郝劲松没有找对方换发票,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先给白条、再换发票”,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做法。对此,国家税务部门、中消协曾多次向媒体表示,“以白条收据换发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许多商家逃税的手段,消费者发现后可以起诉或举报。一个违法在先并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一个明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有偷税嫌疑的做法,在这里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了一种大众消费习惯?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消费者有不索取发票的习惯,个别商家也有“以收据代发票”或“先给收据再换发票”的习惯,但这些并不能说明所有的消费者都有这个习惯,更不能轻易称之为大众消费习惯。况且,任何消费习惯,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消费者要不要发票,是消费者的自由,怎么做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商家则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商家没有不开的自由,更没有要求消费者“拿收据换发票”的权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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