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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行为无授权不可为 老字号不应由政府来授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6:47 中国青年报

  李坚

  据沈阳市商业局服务消费处相关人士介绍,今后不是被沈阳市政府命名的老字号企业,不得仿制、悬挂老字号牌匾,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得以沈阳老字号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其依据是沈阳市商业局出台的《沈阳市恢复发展商业服务业老字号的实施意见》(4月6日《沈阳今报》)。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为行政权力确定了边界,即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而一个企业是否是“老字号”,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确认。不能因为以往一些企业挂“老字号”招牌的随意和混乱,执法机关就认为有权过问。《沈阳市恢复发展商业服务业老字号的实施意见》,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有越权之嫌。

  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自封的,行政权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商业局参评“老字号”这种行为,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中,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因此也就很难对其定性: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如果一定要定性的话,这种政府给“老字号”挂牌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相对消费者而言,它又具有行政指导性质。

  公权行为无授权不可为,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为中的人治因素必然抬头,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滋生。而在目前过多、过滥的授“名牌”、授“老字号”活动,大部分都是有偿的,都是需要被授予的企业缴纳一定费用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如果由行政部门行使,则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否则政府的信誉就会荡然无存。政府机关认定“老字号”,一旦其产品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行政部门将陷入尴尬境地。由此可见,“老字号”招牌不应由政府来挂,应让其自然形成,由市场和消费者加以确认。而不具备“老字号”资格的企业,市场会按其特有的规律将其淘汰,根本不需要行政部门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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