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罪案需要检讨现行金融干部管理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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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3:37 南方都市报 | |||||||||
外部制度环境的重大缺陷导致银行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松弛,以及银行监管制度安排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是银行犯罪频仍的三个主要原因。 应对金融体系案件频发的现实,首先应该认真检讨现有金融干部管理体制。目前对银行高管人员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银监会的专业任职资格审批对于中央任命的干部的约束力有限;对于地方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制衡作用也有限。对于证监会、保监会,以
在此格局下,我们需要回答: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与国家部委,包括人民银行、外管局以及三大监管机构的高级专业管理干部的管理办法和体制是否应该相同?如果相同,应该如何完善、如何增加对金融特有的职业操守的考量?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如果再出现高管丑闻,由谁来负责问责和监督问责?这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特别是现在银行上市目标既定,更要尽快给市场一个答案。这是关乎银行最终市值的重大问题之一。 此外,当前商业银行基层行那些重复的、简单的、技术含量极低的犯罪行为,已经占银行案件总数的80%以上。防范这类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当是商业银行本身。低级案件的重复发生,暴露了一些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缺乏责任的约束以及能力上的“低能”。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大多层级繁复。在内部进行权力和利益的分割时,普遍“下管一级”,鲜有谦虚推让;但在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并未“上问一级”,常见敷衍推诿。权责不对称,正是商业银行基层机构长期疏于管理,一些基本而重要的制度没有落实的根本原因。而与国外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处理与预防犯罪这两个关键环节上从流程设计到人员配置的严重脱离,更使有效提前发现罪案的机会降低。 在复杂的金融创新环境中,新旧交织的银行各类风险以及银行案件都正在发出警示,呼吁更严厉、更坚决的监管措施出台,也要求所有外部监管当局的共同努力。 (原刊于《财经》,本报有删节)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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