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关于遗产税的一些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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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0: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北京大学教授 厉以宁 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局限性。它的积极作用在于:在市场机制之下,效率可以提高,从而有利于总产值的增长,有利于社会可供分配的产品总量的增长。它的局限性在于:在市场机制之下,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往往不可避免;如果个人之间收入
差距的扩大超过了一定的“度”,不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经济的持续增长也是不利的,因为人们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受到了限制。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之所以必要,正由于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存在着局限性。 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开征,是政府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们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都属于政府对个人收入的“事后调节”范围(政府对个人收入的“事前调节”包括:规定某些职务的最高薪酬标准,限制兼职收入等)。就遗产税(或继承税)而言,它的征收表明:只要是合法收入,个人可以使用、处置,并受到法律保护,但要把个人财产留给后人,或赠给其他人,那就应当依法纳税。在一些国家,遗产税(或赠与税、继承税)是按累进税率征收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需要作好一些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这样两项: 一、应当及早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必须先对应纳税人的财产状况有清楚的了解,否则很难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当在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之前,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这样可以鼓励人们捐献。 在准备征收遗产税时,为了防止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而不能只征遗产税不征赠与税。 根据中国当前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而且可以采取累进税制。 遗产税的征收是不适宜以某一个城市或地区作为试点的。这是因为,如果以某一个城市或地区作为试点,很容易发生财产的跨地区、跨城市转移,造成经济中的混乱,甚至会发生迁移户口的情况。 目前,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较大,而实际收上来的税额不会很多。但要知道,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纯财政的意义。一方面,这有助于缩小社会上个人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这将促进更多的人向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单位进行捐献。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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