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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还贷手续猛于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1: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窦丰昌 谢绮珊) 针对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对提前还贷加收违约金一事,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广东中行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涌对记者表示,在我国目前的房贷实践中,决定贷款银行的并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没有进入完全竞争的
情况下,银行可能不会太顾虑这个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在提前还贷实践中,比违约金更厉害的是拖延办手续以及错误计算利息的时间,这在提前还贷过程中更普遍,对还贷者利益的“威胁”也更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姓赵的博士研究生昨天对记者说,2000年10月他在广州工作时,利用8成按揭在番禺买了一套房,当时贷款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上月初,他找银行说要提前还清所有的贷款,以前三五天最多不过一周就可以办完手续,但这次银行告诉他要等到4月5日才能还款,这样他要多交1个月的利息大概1000多元。据了解,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有的银行要等三四个月,产生的利息比违约金高得多。对此,中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提前还贷涉及到变更合同,银行还有一套计算的程序,会增加人工劳动,因此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赵博士还说,银行要我4月5日还款我也认了,但4月5日还款银行竟要我付整个4月份的利息,银行的解释是合同里面有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于海涌认为,如果银行这么做的话,客户肯定可以起诉银行,因为利息结算时间有关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要按实际使用日计算,即使合同里有规定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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