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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银行占了便宜还卖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0:16 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

  强行收取的既然名之曰“违约金”,那自然是将客户提前还贷视为是“违约”行为。但银行与客户签订房贷协议时并没有设定提前还贷需罚金的条款,因而所谓“违约”根本无从谈起。“违约”既不存,则“金”将焉附?

  在事先没有约定情形下强收违约金,反倒将银行自身置于违约者地位。银行针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实际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即是说,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违法行为。

  广东许多银行表示,提前还贷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此外,部分客户多次提前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资源成本。其实,银行因此而少赚了利息是真,除此而外说法皆假。所谓“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根本就是借口,否则当央行决定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时也会发出同样的抱怨,因为就形式而言,后者同样意味着是种资金安排上的打乱。但是这样的怨言我们没有听到。另外,现在网上均已普及提前还贷计算器,所以因提前还贷增加的人力成本微乎其微,将此作为收取违约金的理由甚至有些荒唐。

  至于收取违约金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这种说法其实也是自欺欺人。汇丰银行在我国香港的做法是,借款人在还款期的第一年提前还贷收取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正常还款3年以后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而有关报道介绍说,美国银行通常做法是,当信贷资金充裕时,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当银行的信贷资金紧缺时,提

  前还贷就不收违约金。可见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收取违约金并非“国际通行做法”。

  其实,除去具体的直接利息损失外,提前还贷于银行来说“焉知非福”。贷款申请者提前还贷,实际上是按中长期贷款利率偿付短期贷款,银行方面已经占了便宜。其次是贷款风险得以大幅降低,减少了呆账死账的出现比例。就此而言,银行方面反倒应通过奖励授信等方式来鼓励提前还贷,因为呆账死账带给银行的损失无疑要比损失部分利息要严重得多。尽管所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但将给银行带来的手续上的麻烦及是否有人接盘的风险却是显而易见的。何况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贷款人生活必须的房屋禁止拍卖。而当前及很长时期内强劲的房贷需求,也使得银行方面资金闲置的担忧没有必要。

  而更为长远却也可以想见的“预期利益”是,零收费提前还贷是对诚信的鼓励,能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诚信之风。企业确实不承担有这样的社会性义务,但如果企业都能通过自身行动力促诚信,则最终的受益者将依然会是企业。有长远眼光的企业不会不致力于诚信公民的培养,不会没有为增进社会公益出力的意识。

  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质,多家银行联手收取已经涉嫌行业垄断。这种行业垄断得以形成,实际原因是当前商业银行执行的或者说只能执行央行的统一贷款利率,在此情形下如果单独不收违约金,就可能面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指控,因而导致难以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而在当前中外资银行的竞争逐步走向全面与深入背景下,中资银行的行业垄断尽管会给自己带来眼前利益,但无疑会对今后吸引新客户产生消极影响,实际就是置自身于不利竞争地位。其实,国有商业银行更应在内部成本核算、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这样才是在竞争中立足及提高自身收益的根本之道。

  央行再次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后,许多人打算提前还贷。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已准备出台措施,市民提前还贷给银行所带来的利息损失,收取违约金成为被考虑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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