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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违约金:市场健全与权益行使的洗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0:01 新京报

  面对房地产市场之非理性繁荣,中央银行调整住房信贷政策。不过,此举似乎并未对投机者产生多大影响,倒是普通供房族先着了急。上海的一项调查显示,47%的供房族欲提前还贷。

  假如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央行继续提高基准利率,则商业银行的住房信贷利率难免继续上调,真有可能出现商业银行所担心的提前还贷浪潮。而这显然会对银行的经营带来一定
负面影响。

  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开始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有消费者愤愤不平地表示,利率乃是政府决定提高的,对于信贷合同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控因素,怎能让债务人单方承担这一风险。

  这样的说法未必合理。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应当预料到利率调整的风险,之前与银行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一个免责条款。若是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则主动权就在银行手中,因为,你提前还贷款,等于单方面改变了合同,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据此,银行完全可以拒绝供房族提前还贷。消费者必须说服银行接受其提前还贷,其说服的手段可以是支付一笔钱。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对于提前还贷所收取的费用,不应是违约金,而是某种服务费。

  因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话说回来,银行有权收取手续费,并不意味着银行非得行使这种权利不可。这笔手续费并没有多少钱。中行广东分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1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假定提前还款额为10万元,银行所得为二百来元。在各家银行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了这笔钱得罪消费者是否值得?对于供房族的违约行为,银行大可予以“善意的疏忽”。

  不过,有的银行似乎已经铁了心要做刻薄的斤斤计较者。不管是国有银行,还是国有资本主导的股份制银行,目前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筹备上市或吸纳外资。尽管它们的体制还远没有市场化,但其追逐利益之狂热,却已远远超出了市场化银行的正常范畴。银行卡收费事件,人们或许还记忆犹新。尽管消费者愤愤不平,但多家银行还是不惜开罪消费者,开收各种手续费。

  如果商业银行真正完成了改制,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理性的运作模式,也就不会如此不顾消费者的心态、不管舆论的批评,为了蝇头小利而一意孤行。成熟的企业会具有长远眼光,会针对消费者的情绪制定灵活的政策,会对媒体的批评作出灵活反应,而不是认准自己于法有据、即使伤害消费者感情的权利,也不惜代价行使之。

  从消费者方面来看,似乎存在同样的心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近年来在逐渐增强,但消费者的权利似乎也需要接受理性的检验。在市场中,企业和消费者是平等的,消费者并不比企业在道德上优越。但这一点常被忽视。在国有垄断的市场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处于制度性失衡状态。

  在此种市场格局长期遭受歧视的消费者,当其有可能主张权利时,对权利就非常敏感,甚至不乏过敏。对于企业于法有据的行为,消费者也容易仅凭感情作出过激反应。为索取误点赔偿而占领飞机、火车,对服务人员过于苛刻,都源于这种心态。

  这样的阶段是难免的,但尽可能缩短这一过程,也是一个合理的期待。市场健全发育的基本力量,无外乎两个:一个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另一个则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这既需要企业之理性,也需要消费者的成熟。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似乎都有必要在市场交易中学习正确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权利、主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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