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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3:13 第一财经日报

  易宪容

  央行3·16信贷新政,尽管利率变化的幅度微乎其微,却引起社会一连串的反应,民众感觉利率上升后增加贷款成本,希望提前还贷,同时,银行计划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遭到反对。由此,四大国有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合约是基础

  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在市场经济中,本来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合约,合约是当事人完成交易的基本媒介。而合约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性,即每一份交易合约达成都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离开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该合约的效力将大减,甚至可能是一份无效合约,而无效合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约的基本原则还表现为当事人对预期收益的互利性、当事人的承诺及违约处罚等。也就是说,在个人的自由意愿下,只有当事人预期到签约后有利时才能达成协议,签约后当事人则一定要履行其合约。如果不这样做,将按照合约条款处罚,或是由第三者来保证该合约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离开了合约的这些基本原则,就无市场可言了。

  因此,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并不在于哪家银行总部下什么通知或文件,而是看每个个体在购房时的合约条款如何。如果在房贷合约里已经明确规定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约为准。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合约都是不完全的,其合约不可能把全部经济行为都包括在其中。无论是格式化合约还是其他形式的合约都如此。因此,在合约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之间合约履行上的纠纷,或是当事人之间如何来协商解决,或是通过第三者来协调。也就是说,如果房贷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提前还贷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就得由当事人双方来协商解决,而不是哪一方说了算。在合约基础上衡量个人得失

  目前,央行3·16信贷新政后,贷款购房者看到利率提高,特别是他们预期到今后的利率还会进一步提高,而存款利率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提前还贷应该是十分理性的行为。但是,如果你购房合约中明确规定要收违约金,你还是否愿意提前还贷呢?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考虑了。

  一是你得考虑提前还贷所能节省的成本与收取的违约金比较,看看哪一方大,如果前者为大,那么提前还贷当然是有利的,如果前者为小,则可以考虑是否有其他节省的方式;二是你得考虑提前还贷的资金是哪里来,如果你提前还贷资金的机会成本(比如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最低机会成本)小于违约金成本,那么你也可提前还贷,否则同样得寻找其他方式或延后还贷。一句话,即使你签订的合约明确规定了提前还贷是否支付违约金,也一定不要跟风而为,而是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

  对于那些没有约定提前还贷是否支付违约金的合约来说,当事人首先得对自己所签订的合约研读几遍,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家,这样你就可能找到与银行谈判的主动权。因为,一则你签订的合约肯定是一种格式化合约,该类合约往往会把合约解释权集中在合约制定者手中。如果合约解释权在制定合约者手中,那么它既可以解释为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也可解释不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这就在于双方的谈判较力了。合约不平等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什么不希望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就在于它们一直把该类贷款看做是银行最优良贷款,各银行之间为了争夺个人住房信贷,竞争非常激烈,商业银行自然不愿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有些商业银行之所以对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不敢收取违约金,并不是它们不想获得这块利润,而是银行之间的竞争使然。

  因此,银行人员认为“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是一种市场意识的体现,贷款者变更合约应该支付一定的成本”,这没有多少错。而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当初的合约是一种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而现在央行突然提高利率增加贷款者意外负担”,这样说就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格式化合约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当你签订了这份格式合同时,你就已经认可这份合约的不平等性,签订后你只有履行的义务。对于这份格式化合约的不平等性你可质疑,但只能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讨论。更何况,在我们现有的购房合约中利率会变化已经写得清清楚楚。如果贷款者想从这个角度来与银行谈判而不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我想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提前还贷者应该想出更为充分的理由才是上策。增强风险意识改进格式化合约

  还有人认为,商业银行收取违约金仅是“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是着眼于市场信任”。这种说法也是有悖于市场法则的。在市场中,利益无大小之分,正当的东西自然要获得,不在于大小;不正当的东西,最小也不可取,否则市场会淘汰之。

  因此,提前还贷者不要要求银行该做什么,它们应该尽什么社会责任,而在于你自己如何与银行谈判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你的理由合适,与银行协商不成,还可通过第三者来解决。

  当然,对于上述利益问题的争论,是一个市场发展过程中必然的事情。特别是我国住房信贷市场刚刚发展起来,没有经过一定经济周期时,民众利率风险意识、合约风险意识十分薄弱,这种争端肯定随时都会发生。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不仅要加强贷款民众的相关风险教育,更需要改进现有格式化合约、利率选择方式。如制定新的个人住房信贷合约,这种合约应该有不同的利率选择方式,如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不同的利率方式下不同的利率水平、不同还贷方式及不同的提前还贷方式等。只有对现行的格式化合约的不合理性进行重构并出台详细规则,才是减少这些争端最好的途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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