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导致房贷合同变更 不应由借贷方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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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54 南方都市报 | |||||||||
为制止因个人房贷利率上涨而导致的市民提前还贷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准备出台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措施。前日、昨日《南方都市报》均有人撰文指出,是银行先“违约”,导致先前个人房贷的市民不得不“违约”,理应由银行对此埋单。让我觉得非常在理。不过,我觉得理由还不是十分充分。 其实,从《合同法》里,我们还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央行突然提高贷款利率,显然是
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至今尚未查知“法律另有”之“规定”在何处。这样,即使是人民银行有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合同加收一定的罚金。但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法律上只是“行政规章”,不能算作“法律”。而且相对于《合同法》来说,它在法律效力上只能是处于“下位”的,必须服从于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于法于理,央行加息,买房市民提前还贷,都不应由借贷方来埋单。埋单者只能是银行自己。 □周志坤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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