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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房贷合同变更 不应由借贷方埋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54 南方都市报

  为制止因个人房贷利率上涨而导致的市民提前还贷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准备出台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措施。前日、昨日《南方都市报》均有人撰文指出,是银行先“违约”,导致先前个人房贷的市民不得不“违约”,理应由银行对此埋单。让我觉得非常在理。不过,我觉得理由还不是十分充分。

  其实,从《合同法》里,我们还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央行突然提高贷款利率,显然是
市民与银行签订售房贷款合同的时候,所无法预见的,也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这一因素导致借贷方提前还款,应视为不可抗力使借贷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行为。这样,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至今尚未查知“法律另有”之“规定”在何处。这样,即使是人民银行有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合同加收一定的罚金。但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法律上只是“行政规章”,不能算作“法律”。而且相对于《合同法》来说,它在法律效力上只能是处于“下位”的,必须服从于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于法于理,央行加息,买房市民提前还贷,都不应由借贷方来埋单。埋单者只能是银行自己。

  □周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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