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目标下的收入分配调整及财税对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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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20:12 《中国金融》 | ||||||||
和谐社会目标下的收入分配调整及财税对策 赵全厚 马洪范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党中央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2004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关键时期的重要任务 对我国来说,本世纪头20年是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从国际上看,国际形势总体上和平、缓和与稳定,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仍是国际格局演变的主要趋势,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国内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我们面临着一个“黄金发展期”。 然而,我国又处于转型关键期,经济结构快速变迁,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在此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分化、失业、腐败、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实质是对财富占有不均等及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集中反映,为社会制造了不和谐声音,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自古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我国仁人志士的崇高理想。然而,和谐社会的实现必须植根于现实的经济、政治根基之上,否则就只能是空想、乌托邦。收入机会均等、就业机会均等、收入分配调控等,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重要任务和奋斗目标写进党的正式文件,就是要努力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代际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就业及社会心态等方面的和谐,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实现社会公平、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协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收入分配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因此,收入分配不合理必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性。由于我国基础薄弱、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收入分配领域确实还存在着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城乡收入差距大。1985年我国城乡差距为1.86倍,2002年扩大到3.11倍,2003年扩大为3.23倍,2004年进一步扩大为3.25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研究报告认为,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相比,平均相差在20年以上,繁华大都市与西部农村的差距,更是在50年以上。不少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弟考上大学却上不起大学,也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现实反映。 地区收入差距大。从人均GDP角度看,东部与西部的比例1991年为1.86倍,2000年为2.33倍,2003年又扩大到2.52倍。省际差距更大,如浙江省与贵州省,人均GDP之比由12年前的2.7倍扩大为现在的5.6倍。据2004年的调查结果,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的人均收入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等省区的2倍多。从财政收入水平看,东部地区平均每镇财政收入2832万元,西部地区平均每镇财政收入只有477万元。东部有些地级市的财政收入甚至比西部一个省的财政收入还要多。 居民收入差距大。据有关专家测算,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58,2003年超过0.5,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另据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结果,高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之比为9.5:1,比上年同期9.1:1又有所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的逐年积累必然形成财产差距的不断扩大。从金融资产角度看,60%~80%的金融资产为20%的高收入者所占有,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20%左右的金融资产。 行业收入差距大。“中国纳税百强”几乎年年是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的能源、电力、钢铁、交通、汽车等企业总能出现在沪深两市业绩增长排行榜的前列,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在各行业的企业景气指数中总能名列前茅。就行业职工收入而言,从历史同期看,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2000年为2.62倍,2003年为3.98倍,2004年则达到4.25倍,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 综合以上四方面来看,我国收入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扩大幅度过大、速度过快。尽管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但就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状况而言,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不仅影响消费,而且影响劳动积极性,影响社会结构的合理流动,影响社会稳定。现实中,社会的和谐需要在一定的张力或承受力内进行,在一部分人富起来的同时,总不能将穷苦百姓置之不顾,否则,社会将永无宁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仇富杀富、集体上访、围攻地方政府等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弱势群体对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的强烈不满,对于由此而引起的社会不和谐,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的成因分析 从理论上讲,能够在收入分配领域发挥调节作用的力量来自两方面,一是市场,二是政府。进一步讲,政府较为容易在收入分配领域发挥作用,而市场要在收入分配领域有效发挥作用,尚需具备一定的客观环境。比如,政府管理制度落后于市场需要或是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调节,都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我国由于正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调节都存在不足之处,这也是导致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收入机会不均等。收入分配可分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贫富差距的形成是两次分配之后的最终结果,而收入机会不均等可以说是产生贫富差距的渊薮。比如,我国农村地区的收入机会要远少于城镇与大都市,就目前来看,农民人均收入不仅很低,而且约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闲置浪费,不能有效转移,其收入状况令人担忧。又比如,中西部地区的收入机会远少于东部地区,竞争性行业的收入机会远少于垄断性行业。此外,与收入机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就业机会,同在一个城市工作,常住居民的就业机会要远大于农民工,由此不仅带来农民工收入机会微小、收入微薄,而且还导致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恶化。 初次收入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然而,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成为其职工提高收入的基础。实际上,这些超额利润应该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如果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或福利,必然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目前,一些垄断行业普通职工的收入都已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甚至高于其他行业的高级管理者的收入水平。 政府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调控有待于强化。目前财政再分配调控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不仅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能力弱化,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比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避税行为极为普遍,形成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低于工薪阶层纳税额的状况;又如,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尚未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保护最低收入家庭的“安全网”。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管理监督尚待规范与完善。在管理方面,不少地区的企业与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同时也有部分企业或部门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等多种途径变相地提高职工收入。在职务消费方面,随意性太强,而且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就分配权力监督而言,更是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非法寻租及腐败现象只会使收入分配更加不公,而且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 和谐社会目标下收入分配调整的财税对策 构筑一个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必须有效遏制贫富两极分化与分配过分不公,否则就只能导致社会失衡甚至出现社会动荡。然而,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不等于过分均等化,而应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相适应的原则,用发展的办法、改革的办法、法制的办法合理有序地调整收入分配。 政府有责任为收入机会均等化创造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收入机会均等化不仅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性措施,而且还是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为此,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一个保障穷人基本生存的“安全网”,在城乡建立完善重节约、广覆盖、有积累、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以免费或减费的形式为低收入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帮助穷人提高就业竞争的能力和自我创收的能力;扩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就业空间;制定旨在保障农民工进城务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改善中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的投资环境等,为收入机会均等化尽可能地创造条件。 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基于民众基本需要不同层次的重要程度来合理安排公共支出的优先顺序,将“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基本方向。这项改革有助于从根本上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为此,需要进一步科学地划分中央、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同时更要分好“蛋糕”,使得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内部差距适当缩小;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继续实行对农民的多予少取的政策,减免农业税费,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加投资农业的资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增加农民收入与就业机会,将公共财政的阳光向农村覆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则,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金融信用卡账号,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加大对中西部及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积极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调节能力。国家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不仅使国家税收面临严重流失,而且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扩大,同时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为此,需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调整与拓宽奢侈消费品的税基,提高税务征管的技术水平,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力度;完善房产税制,可在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确保该项收入能够最终补偿给失地农民。 完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完善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使公务员工资正常晋升机制和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更加科学化,逐步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工资和福利制度执行,公益性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经营类事业单位应执行企业分配制度;完善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规范职务消费,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加快对部分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打破垄断,消除市场进入的歧视,创造平等、公平的市场参与环境,加强对垄断性高收入的调节和监管,规范国有资本受益收缴办法,强化收入分配的产权约束。 强化收入分配权力制约与监督,取缔非法收入。对滥用职权进行制约,打击非法暴富,也是创造公平收入机会的一种途径。为此,需要对通过侵吞公共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所牟取的利益予以严厉打击;实行透明的和可监测的“阳光工资”,扭转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工资差异过大的局面;加强反腐败、反贿赂的力度,加强审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实行打击、预防、纠风、建制等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进行综合治理;为全国公民创造现代化的快捷、便利、保密的有效举报形式,切实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力。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 赵雪芳)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