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力推阳光监管 十三条规范操作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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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3:2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它被业界称为强化银行高管责任、遏制金融大案要案的“十三条”。这既是银行机构落实内控措施的指引,亦是监管部门督促银行防范操作风险的依据。 显然,《通知》有着强烈的针对性,这就是近期银行业大要案的频繁暴露。前有山西“7·28”系列诈骗案,后有农行包头“重大违法经营案”和中行黑龙江“高山案”,近
银行业掌控着90%的金融资产。金融安全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十数万亿的百姓储蓄具有绝对的重要性。正是基于当前金融情势的严重性凸显了这份《通知》的特殊分量。 首先,这是中国银监会首次根据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它不仅突破了“内部控制”范畴而将“操作风险”提升为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列,更深刻之处在于它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与责任作出重新判断:即由一直以来强调不良信贷等“信用风险”调整为强调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并确认信用风险只是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操作风险才是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 这种对银行风险的重新判断,当然意味着未来监管工作重点的转移与银行本身责任的强化。原来强调“信用风险”,多注重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造成的风险;现在强调“操作风险”,则强化了银行自身对内部治理结构、程序的不完善或员工失误的责任。 其次,《通知》强化了银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责任。这是对银行系统责任追究机制的重大突破。一直以来,只要发生问题——严格地说,只要问题被“暴露”出来,因为问题“发生”后往往是领导先“捂”住——受到查处的往往是当事人,而非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这种机制不仅使得管理人员推卸管理责任,而且为管理层因自己暗示或有意安排造成的事故提供了寻找“替罪羊”的机会。相反,新的责任机制则有助于打击高管人员的懈怠之风,消除其利用管理漏洞牟利之机。 再次,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是此次的管理创新。银行管理层的尽职压力可以来自上级机构,可以来自行政监管,但“阳光监督”是更有效的防腐机制。金融因建基于社会信用之上而具有特殊的敏感性,《通知》欲借助公众舆论监督防止管理层“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无疑有助于减少一直以来银行系统封闭运作的种种弊端。 然而,我们不得不警醒,欲要根治金融腐败,需要超越监管体制自身的局限,改革银行系统的根本制度,这就是再造银行的所有制基础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此种再造的落脚点就在于,真正按照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来选择银行家、高管人员、基层主管和普通员工。显然以行政官员的任免和处罚方式,用之于金融专业人士,将大大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实现从“行政官员”到“专业人士”的身份转变,甚至是《通知》所构建的体制和机制被“人”有效执行的前提。事实上,即便在计划体制下,银行也不乏各项程序、规章和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建立了各种新的制约机制,但为什么金融腐败仍然大面积地发生呢?关键在体制和机制不被有效地执行。当事人不执行这些制约腐败的体制和机制,而更愿意执行另一套无形的“潜规则”,因为他们认定:权力大于制度。而这种权力来自行政任命,具有超越任何专业权威的权威。因此,按照金融专业的标准来管理银行业,无疑是实施风险管理制度从“形似”到“神似”的前置条件。 许多银行业的基层员工认为,《通知》还应包括一条,就是对银行管理人员的收入实施申报和披露制度——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将是暴露疑点和高效监管的苦口良药。的确,在隐性作案频繁的领域,收入申报和披露制度被认为是防腐的力举。(龙希成)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