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应该体现利益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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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6:39 每日经济新闻 | |||||||||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2005年2月18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签署了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这标志着美国长盛不衰的集体诉讼制度将发生重大改变。 美国有着独具特色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按照美国的侵权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如果
在美国的司法史上,不乏天文数字的集体诉讼赔偿案件。美国大的垄断财团早就酝酿着改变这种诉讼体制,降低投资成本,减少经营中因可能发生的集体诉讼而带来的开支。 现在,布什总统终于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集体诉讼公平法并没有禁止集体诉讼,但是,这一法案的内容从客观条件上限制了集体诉讼的数量。 美国立法上的左右摇摆,充分反映了美国政治与经济某一方面的平衡术。无论是共和党执政时期的偏袒垄断财团,还是民主党上台后的保护中产阶级和社会弱势群体,总是对上一阶段某些极端做法的纠偏过程。 如美国诉讼法上所确定的集体诉讼制度,客观上为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抗大型跨国集团,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条件,但由于美国律师界的推波助澜,许多大型跨国集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集体诉讼。这些诉讼少则一年半载,多则长达数十年。美国许多跨国公司在编制经营预算时,不得不将诉讼费用和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计算在内,成为导致美国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所以,许多聪明的企业都选择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或通过其他的方式规避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我国情况与此不同,虽然没有集体诉讼,但是诉讼法上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众多的原告可以推举代表人代表原告诉讼,而诉讼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原告。但由于中国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代表诉讼的价值存在争议,最高司法机关曾经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批复的方式,限制了某些领域的代表诉讼,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对证券诉讼设置了若干条件。这样做在客观上不利于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天平偏向于保护某一阶层的利益。 所以,中国的立法机关应当检讨我国的代表诉讼制度,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我国的诉讼法,使法律的天平恢复平衡状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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