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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YODA商标案看域外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冲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4:57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通讯员 陈德彤 彭明 池墨

  承揽加工引发事端

  2004年7月2日,江苏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弘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诉称奋发公司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SOYODA”,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德新于2003
年10月14日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获得独家许可其使用的核定在第21类商品(含刷子、刷制品)上使用的商标“SOYODA”相同,已侵犯其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奋发公司系某县一私营企业,该公司在2002年秋季广交会上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的SOYODA.SA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厄瓜多尔方的SOYODA.SA公司提供样品及标注“SOYODA”商标外包装样品,委托奋发公司按样品及包装样式生产加工油漆刷并将产品全部出口。奋发公司使用的商标“SOYODA”系SOYODA.SA公司在厄瓜多尔共和国的注册商标,但与喻德新在我国注册的“SOYODA”商标相同,奋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加工出口货值近120万元人民币标注有“SOYODA”商标的油漆刷。

  是否侵权两种意见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奋发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识上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奋发公司在其加工的产品上使用“SOYODA”商标,系受委托加工。该图案商标已在厄瓜多尔共和国注册。以喻德新为注册人的注册商标SOYODA于2003年10月14日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SOYODA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奋发公司使用的在厄瓜多尔共和国注册的“SOYODA”商标,因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应构成侵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奋发公司使用该商标非主观故意,自2002年一直生产至今,加工的产品全部出口国外,在国内未造成侵害后果。SOYODA.SA公司在厄瓜多尔共和国注册“SOYODA”商标的时间为2000年3月27日,喻德新的SOYODA商标注册时间为2003年10月14日,有恶意注册之嫌,对奋发公司应不予处罚。

  关于本案的法律思考

  思考之一:关于注册商标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其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原有人,不会发生转移。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义务,若要将商标权效力延伸至国外,必须取得国际注册或在本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本案而言,“SOYODA”商标分别由SOYODA.SA公司及喻德新在各自国家注册,但未取得国际注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它们分别在本国域内享有专用权,相互独立。任何人在上述注册人国内未经该国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犯。奋发公司根据加工合同,在中国生产同类商品标注与中国公民喻德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客观上突破了地域限制,事实上造成了对中国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思考之二:关于商标侵权损害。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其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善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及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加工行为,其生产的产品未在国内销售,无任何损害后果,没有造成对中国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观点从狭隘的既得利益出发,所认定的侵权损害,只是对实际利益、应得利益、物质利益的损害,是一种易见的、可推算的损失。其实不然,从法理上看,民事侵权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按损害的后果,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本案中,由于承揽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侵权损害暂时表现为隐形的,但正是这种隐形的侵害,损害了中方商标注册人的非财产(精神)及其他的合法利益。

  至于本案当事人及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的喻德新有恶意注册之嫌,因厄瓜多尔共和国方注册人注册的“SOYODA”商标距中方“SOYODA”商标注册人注册该商标已超过三年,且厄方未申请国际注册,已无救济可能,此结论自不成立。

  综观本案事实,其争议及分歧焦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域外注册商标的域内效力,二是未在国内销售使用域外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是否侵犯了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域外注册商标因商标权的地域性而不能对抗国内商标专用权。我们只要从注册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及商标侵权损害后果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就不难得出奋发公司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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