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遏制傍名牌现象 > 正文
 

假冒仿冒新招迭出 打击侵权任重道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4:36 中国消费者报

  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

  本报记者 侯志鸿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假冒仿冒侵权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
益,直接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有序的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假冒仿冒手段也花样翻新。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假冒仿冒行为有哪些新特点?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仿冒侵权行为方面,如何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法律利剑?带着读者朋友关心的问题,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仿冒侵权行为

  出现六大新特点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从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和特点来看,仿冒行为一直居高不下,屡禁不止,是当前表现最突出、危害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直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仿冒行为的变化上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突出表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由过去完全相同地使用他人的商品标识,转向对他人的商品标识稍作变动地近似使用,特别是对其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进行仿冒。也就是,过去从商标到包装、装潢、产品外观、企业名称和厂名厂址等,与他人的标识全部一模一样,不作任何改变,完完全全地制假,现在则转变为对商标、包装、装潢等稍作改变的近似使用。

  第二个特点,由过去只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包装、装潢等主要标识中的一个进行单一仿冒,现在转向多方位的综合性的仿冒。也就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查处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看商标,还要看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有没有近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这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第三个特点,仿冒行为在对仿冒品的生产方式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过去的家庭作坊、手工作坊、个体加工等方式,不成规模地进行仿冒,现在逐步转向运用高科技手段,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形成生产流水线,具备一定规模的仿冒。

  第四个特点,在仿冒的手段上,由过去直接违反和对抗法律规定,现在转向规避法律,打“擦边球”,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违法目的、违法实质。比如,过去仿冒者往往直接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装潢、企业名称等,现在则突出的表现为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现象,它在形式上经过了合法的登记、注册程序,以登记、注册为其市场行为存在的基础,例如,将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或将他人知名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等等,其手段更为隐蔽,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复杂性和危害性。

  第五个特点,仿冒品的流向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流向的市场范围更大、更广。过去,仿冒品大都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市场销售,现在,在一些城市的商场、超市,宾馆酒楼的商品服务部,甚至某些机场的商品服务部,也会出现一些仿冒品。

  第六个特点,仿冒品的质量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去,假冒与劣质往往相伴而生,冒他人标识的商品在质量上常常也有问题。现在的仿冒品,更多的表现为对他人商品标识的冒用,而在质量上不一定都劣质,因此,这是非常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利剑斩“黑手”

  面对花样翻新的仿冒侵权行为,如何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兜底保护、附加保护和补充保护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据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都是直接保护知识产权的,或者是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有:一是第五条第(一)项禁止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三是第五条第(三)项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四是第十条禁止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两条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款,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禁止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和第九条禁止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两个条款禁止的许多行为也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伪造产地,对商品生产者作虚假宣传等。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的实质是一样的,都在于让人们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这两个条款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共10301件,案值达2.79亿元,罚没款6153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将进一步加大

  为了进一步应对仿冒行为变化的新特点,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作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独创性和标识性特点的商品标识和商业标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以及影响重大的假冒仿冒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此外,针对一些经营者突出放大字号,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行为,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目前,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具体工作。据介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予以研究和考虑,力争将一些其他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涵盖、难以解决又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增加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例如,如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结构形状问题,如何有效制止利用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傍名牌行为等问题。同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结束采访时,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仿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竞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将会得到更加有力、有效、全面、完整的保护。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无论仿冒行为如何变化手段,如何翻新花样,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一定会迈上新台阶。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假冒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第24届香港金像奖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房贷利率上调
本田雅阁婚礼门事件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房价高难道错在百姓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新浪之道》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