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管理属不可立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9:02 新京报 |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天表决废止,不出意外,这部实施了10年,对于外来人口存在诸多歧视的法律,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条例》废止后,有人却提出担忧:今后外来人口管理将可能面临“法律空白”。一些人认为,北京的外来人口犯罪率比较高,出于治安管理的考虑,应该就外地人口管理重新立一部法。
不可否认,在犯罪学上流动人口往往体现出高犯罪率的特征,因为他们从乡村这样一个熟悉人的社会流动到城市这样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以往熟人之间温情脉脉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谁要是偷了别人什么东西可能一辈子在村子里抬不起头,而在城市里伴随着人情淡薄的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而这必然使得作奸犯科之类的事情也更能得到掩护,但这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说外来人口都应该是重点防护对象,是二等公民,正如犯罪学上黑人犯罪率比较高的科学结论绝不能成为以“犯罪控制”为理由而专为黑人立法。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外来人员混杂,犯罪现象较多而“因噎废食”,对外来人口进行有罪推定,总是想着如何“管”好他们。 为了治安管理,将外来人口单列出来进行立法,这有悖于法律的原理和社会功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愈趋人性化和平民化,法律的功用主要是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的保护。而想用法律来“管”住外来人口,这样的思路其实是从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出发,习惯于公权力运用的方便,实质上把法律看作管人、治人的工具。 一旦为外来人口单独立法,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把外来人口和本地人两者区别对待,显然有歧视的性质。在立法和公共政策中,的确是可以对一些人群进行分类,比如可以在高考中为少数民族同学加分,可以在特殊的专业中对人的身体健康条件做出要求,但是所有这些分类要么是体现弱者关怀,要么是体现专业门槛,例如我们就不能说盲人不能申请驾驶执照的规定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说外地人不能做北京的出租车司机是歧视性规定。因为这样的要求不是专业所必须的,更非弱者关怀,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地域歧视。 最好的社会政策其实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破解外来人口犯罪率升高问题,最终出路也在于此。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够参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许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外来人口管理属“不可立法”,如果确实要重新为外地人口立法的话,那应该立一部权利之法、服务之法,改变由于长期的歧视性政策,外来人口目前处于权利弱势的状态,强化政府服务外来人员的责任。如果以权利为本位来设计针对外来人员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那么我们就可以使城市的空气不仅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安全的。当然,这种立法仍然是一种权宜之计,时机成熟,理当立即取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