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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遏制一把手腐败及买官卖官的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9:00 人民网

  网友:何克权

  2005年年初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吹响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号角。人民群众充满了期待,因为过去的一年虽然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大案要案的不断曝光,给反腐败斗争的前景蒙上了阴影。如何落实《实施纲要》,将是斗争成败的关键;特别是如何遏制
“一把手”腐败案高发和“买官卖官”的现象,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从目前披露的腐败案件来看,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一把手”成了腐败的高发人群,从沈阳慕马案中有17个“一把手”、湖北襄樊市的“一把手”窝案,到黑龙江省绥化马德案件中牵出了大批“一把手”干部皆是如此;二是组织人事领域的腐败,“买官卖官”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韩桂芝案是典型,导致了5个副省级领导干部和一批地、厅级“一把手”的落马,引发了黑龙江省的政坛地震。这些害群之马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近几年来,中央为了遏制腐败,加大了法规建设的力度。在《实施纲要》颁布前,仅从十五大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达2000多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120多项,2003年底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是明确提出“一把手”是监督重点,并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中央反腐的决心不可谓不大,采取的措施不可谓不得力,打击的力度也是前所未有,仅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就有几个被判处了极刑。但就像割韭菜一样,总有一些腐败分子“前腐后继”。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在选举制度上存在弊端和用人失察、失误的追究制度不完善,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两个方面。

  成克杰的腐败行为是在广西发生的,而他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副委员长;田凤山的腐败行为是在黑龙江发生的,而他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为国务院的部长;张国光是在当辽宁省长时犯的案,却被派到湖北省,被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省长。是不是他们隐藏得很深,人们不知道?从披露的情况看,不是这样的。人们早就知道,早就有举报,只是知道的人不能去选举,选举的人又不知道。还有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绥化市下辖十个县市众多处级以上干部被卷入,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五十多人,只要给他交了买官的钱,哪怕是人大选举的官都没问题。黑龙江省几个省级腐败高官,在省人代会上更是高票当选。人大代表中有人知道他们中的问题,但在韩桂芝以组织的名义做工作、监视的情况下而被迫违心地投票。这反映了目前的选举制度中存在弊端,亟需修改完善。

  吴官正书记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责任。要认真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路子,注意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使我想到了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何厚铧先生在只有唯一一个候选人的情况下,他仍然在澳门这样的弹丸之地,马不停蹄跑了几十个地方去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并回答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赢得了人民的信任,以高票当选。如果我们用改革的思路,在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对省长、市长、县长和乡长、镇长,参照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让被选举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让选民认识、了解、鉴别,让社会和舆论监督,那么贪官是一定不会被选上的,“卖官买官”者也是不可能得逞的,我想至少上述的成克杰等大贪官是不会被选上的。同时,这也使省长、市长、县长和乡长、镇长真正体会到,是人民选举了我,我要对人民负责。

  面对腐败频发的大案,人们常常要问,这些大贪官是怎么上去的?是谁把他们“带腐提拔”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什么没有得到处理?这正是《实施纲要》中要求的,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制度,这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规定,过去早就有。为什么现在还会有“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的现象发生?这里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落实不够,发生了那么多的腐败案,真正追究用人者的责任并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了对这些贪官的处理,并没有看到对那些应负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或者是公开处理。这也就是用人腐败,致使“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甚至“带腐提拔”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发生了腐败案件,也像安全生产责任制那样实行“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中的猫腻(推荐、考核、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是用人失察、失误,还是“买官卖官”)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推荐、考核、审查和批准环节中,按制度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措施不放过。如此,一定能遏制住“带病提职”特别是“买官卖官”腐败现象的发生。

  对“一把手”的产生,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参照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产生办法进行选举;在发生了腐败案件后,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用人失察、失误或“买官卖官”的责任,这是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十六字方针”中“惩防并举”的具体体现,也是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高发的一个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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