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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条款指向张恩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7:38 新京报

  发生于去年四月的朗讯(中国)事件,让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第一次走向中国公众。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前董事长张恩照被美国地方法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列为民事被告,原告方起诉的依据之一,又是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

  1977年之前,打击公务腐败、抵制商业贿赂,都是各国自家的事,只要不危害本国利益,对发生于国际商贸中的贿赂行为,各国政府都持放任态度。“水门事件”后,美国政
府发现大批美国公司为了获取优惠待遇争相向外国官员行贿。为重建本国企业的商业信誉,倡导良性竞争的市场规则,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

  依照该法规定,“提供或支付金钱、或者任何有价物品给外国政府、国际公共组织、外国政党或官员(包括候选人),企图诱导其利用权势影响政府法令或决定,以便左右商业行为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由于设立该条款之目的在于纯洁国际商务行为,保障国际竞争起点公平,该条款又被称为“白色条款”。

  然而,若仅仅立法约束本国企业,而放任他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美国企业必将在国际竞争中占尽劣势。为此,美国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中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正,同时开始了将“白色条款”列入国际公约的努力。

  1997年,美国成功促使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通过了反对跨国贿赂行为的国际公约。而随后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吸纳了“白色条款”,将贿赂外国公务人员的行为定为国际犯罪。

  在美国,一旦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受害方都有权提起诉讼,若证实贿赂行为存在,企业最高将被处以两百万美元罚款;涉案官员、董事、股东、雇员以及代理商受到的最高处罚将是十万美元罚款和五年监禁。事实上,实际罚款甚至可以是被告通过贿赂所获收益的两倍。但该惩罚主要是针对本国公司而言,对外国公务员的处罚往往因鞭长莫及难以奏效。

  作为民事被告,美方并无强制张恩照赴美国法院受审的权利。目前,证明张恩照受贿的证据并未达到将其定罪的地步,具体情况还有待民事法庭审理查明。案情展开后,也不排除当事人被提起刑事追诉的可能。

  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中方有权在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前提下,将涉嫌贿赂罪行的公职人员撤换。即使在国内,接受100万美元的海外贿赂也是刑事罪行。只要有确凿的证据,无须等待美国法院的审判结果,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即使涉嫌行贿一方不在国内,按照司法协助条约一样可以借助美方完成部分调查、取证工作。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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