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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1:06 中国消费者报

  专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中国消费者报 王建新 唐 亮

  2005年新年到来前夕,一起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商标纠纷案——(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等4原告诉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
公司)等二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民五庭落下帷幕。法院一审判力帆公司等侵权事实成立,并判被告赔偿原告共150余万元,同时,依法驳回了本田株式会社要求认定“HONDA”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HONDA”商标曾多次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何中国法院没有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带着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程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的二中院,对该院民五庭庭长董建中、副庭长邵明艳进行了采访。

  ●认定驰名商标应根据案情需要

  中国消费者报:本田诉力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已经结束。我们注意到,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支持原告将“HONDA”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是如何依据法律驳回原告这一诉讼请求的?

  邵明艳:《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均有明确规定。相对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本田株式会社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摩托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而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我们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我们也没有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中国消费者报:目前公众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非常关注。能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认定驰名商标的?

  邵明艳: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主要依据我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还有一个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被动保护 个案认定”

  中国消费者报:请问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来依法认定?

  邵明艳: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主要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来依法认定。

  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作出认定。这里所说的“案情需要”,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需要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

  所谓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单个案件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如果涉及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对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因此,证据相当重要。当事人应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同与不同

  中国消费者报: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的是双轨制,一是行政程序认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予以认定,二是司法程序认定,即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请问这两个认定程序有哪些共同点,又有哪些不同点?

  邵明艳:工商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目的都在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两者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同时,两者依据的法律是相同的,即《商标法》,更具体地说,是《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换言之,两者认定驰名商标时的标准是相同的。

  不同点在于工商部门作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法定部门,其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更大一些;而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救济力度会更大一些,比如人民法院可通过裁定民事赔偿的方法,对被侵权者予以司法救济。两者认定的程序也不同,前者是行政程序,后者则是案件审理程序。另外,人民法院对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进行审查。

  ●加大力度依法严格认定

  中国消费者报:近年来,通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呈增加趋势,请问原因是什么?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这一趋势?

  董建中:从我们二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商标纠纷案件来看,通过人民法院来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确实是呈增长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再加上企业已意识到商标是自己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是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的价值无疑较高,因此,一旦发现有人侵权,企业会非常果断的提起诉讼,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二是企业品牌战略需要。许多企业在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并不刻意在乎结果,而更关注于自己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并以此为今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打基础;三是企业获取司法救济的需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不但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民事赔偿。

  据我们不完全了解,自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已认定了十余件驰名商标,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杜邦”商标(化工、电子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舒肤佳”(香皂)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蜻蜓”商标(皮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拼

  pin”商标(休闲服装)、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仙霞”商标(服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撒可富”商标(化肥)等等,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在社会上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认定,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这对每一个主审法官来说,都是考验。我们会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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