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同陷阱的制造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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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9:0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3月15日电(记者 徐寿松、俞丽虹) 尽管中消协连年对“合同陷阱”公开点评,但如今的“陷阱合同”仍是“一片疯长的草”。为什么遏制不了?记者细加分析发现,以往所有的劝谕、惩戒均是对事不对人,而那些陷阱的设置者恰恰是一些本该是法律的护卫者的专业人员。 无论是从整肃市场秩序还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角度看,追问谁来惩罚陷阱的炮制者,
究竟是谁炮制了这些“不平等条约”,在替商家给消费者设套?他们的身份多是律师或企业的法务人员。从职业角色看,最大程度地合法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的确是其职责所在,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说,维护法的尊严和公序也是其应奉行的公德。眼下的状况是,一些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法律的维护者,恰恰成了商业活动中“陷阱”的炮制者。业内人士杨晨光律师坦言,更糟糕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尽完善、还没有对有意制造“合同陷阱”的人或行业制订相应的处罚条款。在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有些淡薄的大环境下,指望在短时间内彻底消灭“合同陷阱”还不现实。要遏制“合同陷阱”,必须狠抓两方面:一是借鉴欧美等国家的做法,对一些违规厂商,给予高额处罚;二是要从以律师为代表的企业法律工作者抓起,从职业道德和执业资格的角度入手,对这些人严加监督与约束。企业迷恋在合同中设置陷阱,动机无非在获取最大利益。只有在法律程序中,对那些“坑人”的企业严加惩罚,让其为欺诈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益,企业才会掂量、畏惧及至罢手。 业内人士指出,律师和企业的法务人员,既是合同的制订者和管理者,也是法律的运用者和护卫者,追求公平、公正是其职业使命,不能谁给钱就按谁的意旨办。当然,仅有道德上的倡导是远远不够的,律师协会、工商、司法主管等部门应会同消费者协会,追查每年评选出的典型“陷阱合同”“霸王合同”出自何人之手,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每年对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年审的内容。(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