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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案例公布之争看维权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0: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曹林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制造“节日”气氛,配合“上帝”维权,各地都习惯性地公布了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类的东东。令人眼花缭乱的是,这些“维权案例”常由许多部门争相公布。

  比如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4年该市十大消费维权案,法院希望以此激励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3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去年一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大案例,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若干,帮助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若干(浙江在线)。10日,烟台市质监局公布了2004年十大维权案例和十大消费警示(水母网)。

  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三个不同地区,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法院、工商局、质监局,发布了“年度十大维权案例”。笔者注意到,2004年这个时候,安徽“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是由该省消协发布的。

  笔者还注意到这样一个信息:据红网3月12日报道,当天上午,长沙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据2月28日《东方新报》报道,“3·15”活动期间,湖南省质监局将公布2004年十大打假和十大维权典型案例,指导消费者维权;而据金鹰网3月12日报道,湖南省工商局和湖南省消委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2004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地区,“十大维权案”分别由不同部门公布,甚至在同一地区,交织着由多个部门公布的“十大维权案”———由这种“维权案例”公布之乱,可以窥见到消费者“维权难”之一斑。

  各部门争先恐后地公布典型案例,当维权先锋,这应该是好事啊,消费者怎么会维权难呢?我们要注意到,对各部门来说,“公布维权典型案例”既能提升部门形象,吸引舆论目光,展示部门政绩———我们去年干了不少事情,还能带来部门利润。也就是说,大家争先恐后地公布维权典型案例,是在争着表功,争着做讨好而不吃力的事情。

  透过利益的迷雾可以看到,“大家争着做好事”实际上不是什么好事,这深刻地折射出各部门分工的紊乱和权责的错位:在紊乱的分工下,因为缺乏明确的权责规定,很多事情这个部门可以做,那个部门也可以做——这种多龙治水格局下,大家一方面会争着做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利益、代价又很小的“好事”,另一方面会争着逃避那些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代价又很大、但能给老百姓带来利益的“好事”。

  在现实中的表现也就是:在替消费者维权这件事上,交织着法院、工商局、质监局、消协这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推诿卸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既然这事情质监部门也可以管,凭什么来找我们工商局啊?既然法院也是责任部门,凭什么让我们质监局出力?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难很大一部分正源于此:比如说消费者在酒店遇到饭菜质量纠纷问题时,向旅游部门反映,旅游部门告知应向卫生部门投诉,而卫生部门认为应该找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说这事儿归消协管。

  平日争着推诿卸责,节日争着张榜抢功———这是权责紊乱的必然结果,也必然造成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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