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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消除垄断才能根治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8:03 北京青年报

  记者: 张艳丽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霞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霞辉指出,霸王条款最大的特征就是违反合同的平等原则。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权利不对称,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霸王条款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内容不平等,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或提出额外要求,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但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无力与企业抗衡而只能被动和非自愿地接受。

  刘霞辉表示,霸王条款的产生与特定的市场环境有关。假设市场环境非常完善,所有市场主体都无法垄断,就不可能产生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购买其他同类商品。但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很多行业和企业在服务、定价上利用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利益。如过去电信部门收取高达5000元的电话初装费,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就无法装机。

  同时,不仅垄断行业,即使是竞争激烈的行业,由于缺乏严格的企业监督机制和行业服务规范,霸王条款也随处可见。如很多餐厅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商品维修上设定条件等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来单方制定服务合同,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他认为,从另外一种角度看,霸王条款的被重视也是一种进步。他表示,在过去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根本没有霸王条款。那是因为消费者根本被剥夺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无权进行市场行为。而现在尽管有霸王条款的存在,却恰恰说明了消费者意识到了自己的消费权利。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完善,企业和消费者权利的不对等,霸王条款也大量存在,这是由于特定的市场条件造成的。

  刘霞辉指出,面对霸王条款,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无能为力,消除霸王条款主要应该靠政府的介入。他提出,首先,要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健全法制,如制定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第二,就是尽量消除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目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最多的就是电信、银行等垄断行业对消费者的歧视和盘剥条款。在国外,一些特定的基础设施按照地域也实行行业垄断,但是由于政府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定价和服务标准监督,所以霸王条款并不多见。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合适的针对垄断行业的管理办法,使这些企业获得放大了的权利,利用霸王条款来牟取暴利,定价高、服务差几乎成为我国垄断行业的共性。也正因为垄断地位无人撼动,企业也失去了竞争动力,管理和正常获利水平越来越差。因此,他呼吁,国家和政府应该尽快介入对垄断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治理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企业恢复正常的市场经营能力。惟有如此,我国的众多垄断行业企业才能不在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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