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观察与思考:到底谁来抓耗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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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1:11 中华工商时报 | |||||||||
王义伟/文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已经流失的情况下如何发现、惩罚那些侵吞国资的老鼠,这个话题在过去的一年是一个热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个话题在今年仍然是一个焦点。
2月2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专访。访谈中有观众现场提问,国资委没有设立之前国有资产仓库里有很多老鼠,盗吃了很多国有资产,像以前的老鼠,国资委如何制裁它? 针对这样的问题,李荣融表示,国资委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大范围的督察。通过督察发现的问题,已经留给了各省的国资委。2005年,国资委还要对各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各省纠正的情况得跟国资委报告,查完的结果还要公布。 虽然李荣融的态度非常坚决,而且国资委近两年来也加大了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监督管理力度,但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况是,对已经发生的国资流失案件,或者正在发生的国资流失案件,国资委是无法独立完成抓老鼠的任务的。 原因很简单,国资委根本不具备抓老鼠的权力。 国资委目前赖以生存的法规依据是2003年5月27日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规定的国资委的6项主要职责中,并没有抓老鼠的任务。对于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企负责人,国资委的权力充其量是拒绝让其再次担任企业负责人。 既然国资委充当的只是监督管理职能,那么,谁才是将侵吞国有资产的老鼠绳之以法的主体呢? 答案只有一个,各级人民检察机关。 刚刚过去的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中,在提到各级检察机关2005年的工作计划时,列在第一项的就有“严肃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事实上,这几年,检察机关在查办侵吞国有资产大案要案方面,斩获颇丰。 数据显示,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另有数据表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各级检察机关不但抓出了数量众多的侵吞国资的老鼠,而且在实战中摸索出了规律、积累了经验。据介绍,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坦言,部分企业负责人不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 当然,即使是检察机关这样一支专门打击犯罪的队伍,在查办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其涉案数额虽然较大,造成国资流失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但因为对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最终很难受到处理。 在惩治侵吞国有资产的老鼠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走了弯路。去年8月郎顾案爆发后,M BO成为焦点,社会舆论全部转向国资委,以为国资委只要停止了M BO,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国资不再流失。 实际上,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种种信息显示,国资流失岂止M BO,即使没有M BO了,那些老鼠仍然会想方设法侵吞国有资产。 所以,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上,国资委和各级检察机关,分工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国资委负责的是扎紧篱笆,力争不让老鼠有空可钻,通过监管不让国企负责人变成老鼠;而真正大显神威,让老鼠闻风丧胆的,是各级检察机关。 笔者最希望看到的,是国资委和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如果2005年国资委到各地进行的督察行动,能有最高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同行,两个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是再好不过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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