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遇十大难题 亟须完善相关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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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07:40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吴颖)“现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十大问题渴盼解决。”在昨天举行的“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表示,《消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制度和增加执法可操作性。 首先,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刘小平指出,《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
权利范围问题是刘小平指出的第二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三,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但《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其四,《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纠纷发生需要商品检测,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五,《消法》中对若干经营者的重要义务都没有设定违反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致使这些义务形同虚设,经营者很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消法》在另外五个方面不够完善,从而使消费者维权遭遇困境,亟须改变: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应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应优先保证消费者的赔偿金;执行《消法》的行政措施主要应包括案件的强制性调查权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应急措施;应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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