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新变化与新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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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8:02 《中国金融》 | ||||||||
1996年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下,同业拆借市场在规范中稳步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格局,生成了由市场供求决定的、统一的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实现了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市场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同业拆借行为逐步规范。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业拆借市场在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和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格局基本形成 1995年,人民银行参考意大利屏幕市场模式,决定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拆借网络系统,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5年11月,人民银行下文撤销了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和各种中介组织50多家,保留了人民银行牵头设立的融资中心43家。同时,经过精心的准备和布置, 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开始运行。该网络系统运行之初由拆借中心电子网络组成的同业拆借交易一级网络和由各省、区、市人民银行融资中心牵头组织的二级网络组成。由于1997年第4季度人民银行开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收融资中心的逾期资金,并撤销完成清收工作的融资中心机构,1998年停止了融资中心的自营拆借业务,要求融资中心全力清收逾期拆出资金 ,至此,同业拆借二级网络不复存在,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拆借中心一级拆借网络办理。由于二级网络的不复存在,同业拆借市场一方面面临参与机构过少、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分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找不到合规的短期融资渠道,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政策,先后批准商业银行分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 截至2004年年末,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共计656家;机构类型从1998年初只有中资商业银行,扩展到目前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额占金融体系金融资产总额的95%以上。 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数量和结构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 交易规模持续增长,资金流向基本稳定 2003年同业拆借交易量达到24113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11.2倍,年均增长率为65%。2004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缩减,但总体运行平稳。同业拆借市场规模扩大,为金融机构之间调剂流动性提供了便利。 与金融资源整体分布的状况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流向基本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方,中小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的资金融入方。 拆借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开始运行,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之内协商确定。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实现了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近年来,随着市场成员多样化、拆借规模扩大,同业拆借利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已经成为货币市场运行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判断短期资金状况提供了信息。图6所示的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利率走势,说明两个利率基本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运行情况。 同业拆借市场法律、法规健全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市场管理政策与法规逐步完善,为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行以后,人民银行进一步落实已有的政策。一是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和异地进行。二是明确同业拆借仅限于金融机构,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参加同业拆借。三是要求资金拆借坚持自愿拆借、恪守信用的原则。四是规定任何拆借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先后下发了各种规范性通知。1996年5月下发《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规定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取消同业拆借利率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自行决定,完全放开。1997年,人民银行连续下发《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紧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开始全面停止融资中心的业务,清收逾期拆借资金,清理完毕的融资中心予以撤销。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办理同业拆借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融资代理业务。同年8月人民银行公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推荐,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等融资业务。2000年下发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下发了《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规范的通知》等。这些文件构成了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管理的依据。 按照严格准入、风险自担、市场公平、分层有序的原则,监督、管理同业拆借市场。 坚持严格准入。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买卖短期资金的市场,必须是金融机构才能加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只能是一种借贷关系。贷款与拆借有很大的不同,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要进行审查,对贷款资金用途要进行严格的监督,贷款操作人员受到有关法律的制约。同业拆借的管理没有贷款严格,拆出资金方对拆入资金方的资信有一定的要求,但不像发放贷款那样审查,通常也不限制资金的用途。这种区别正源于同业拆借的高信用等级,因此同业拆借的资格更应有严格的限定。在美国,只有在联邦储备银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的商业银行才能参加联邦基金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目前包括了所有金融机构,随着同业拆借市场的继续规范,范围应将逐渐限定在存款金融机构之间。 坚持风险自担。一个金融机构要根据对方的信用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拆借市场的信用风险只能由市场参与者自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市场,控制市场总体风险,但人民银行不承担每一笔拆借的风险。 维护市场公平。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同的市场规则,每个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场法规,遵守信用,维护市场公平。不论是大商业银行,还是小的农村信用社,在拆借市场上都必须恪守信用,执行统一的市场标准。 构建分层有序的同业拆借市场。通常,大银行从小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容易,小金融机构从大银行拆入资金就相对困难,大银行之间、小银行之间由于各自的同质性如信用相当、规模相当,相互拆借也比较频繁,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必然是分层次的,资金的流动有明显的秩序性。 加强管理,逐步强化市场透明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人民银行在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上形成了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并构成了同业拆借管理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有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 期限管理。以拆入期限管理为核心,分别设置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大体分三个档次:存款类机构最长拆入期限为4个月,发债的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期限为21天,非银行金融机构最长拆入期限为7天。 限额管理。为防止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同业拆借融资,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置了拆出拆入的限额,大体有四种核定方法:对于中资存款类机构,按照存款余额的8%核定拆出限额,按照存款余额的4%核定拆入限额;对于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5倍核定拆借限额;对于发债的政策性银行按照当年市场化发债总额的7%核定拆借限额;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核定拆借限额。 备案管理。由于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交易频率低、交易规模小,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对于这类一般参与者,人民银行要求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目前,人民银行济南、广州、成都、西安、武汉、上海分行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辖区已经实现了电子备案,各分行还结合辖区实际拟定了拆借备案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由于目前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类型多样,信用水平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同业拆借市场仅限于大的存款类机构不同,信用风险仍然值得关注。为了加强市场纪律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2002年下半年开始,人民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中的证券公司进行了规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2003年8月在总结一年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一了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对证券公司提出了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目前65家证券公司已按规范要求进行了三次以上的信息披露,市场透明度明显增强,市场约束和市场激励机制初步发挥作用。2003年3月开始,在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中的部分财务公司进行定期信息披露规范的试点,目前已有17家财务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市场反映良好,未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利用先进监控手段,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成员不断增加的情况下,1998年以来,同业拆借市场没有出现金融风险和严重违约事件。与以往同业拆借市场的几次起落相比,这种稳健发展的局面来之不易。 市场平稳运行与监控手段的提高密不可分。近年来同业拆借中心对交易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使拆借市场交易效率和监控效率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借助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将绝大多数同业拆借交易纳入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交易系统不接受超限额拆借,这不仅有利于落实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措施,而且可以防范违规拆借行为,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进一步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以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为契机,起草《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990年《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几次起落,特别是1993年整顿“乱拆借”和1998年清理融资中心后,同业拆借的管理政策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市场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虽然《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的部分原则现在仍然适用,但是整体上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市场规范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规定大多分散在各类规范性通知和批复文件中,有必要通过行政立法方式加以总结并确定下来。这样有利于落实《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许可透明度的要求,强化依法行政的效果。《人民银行法》修改后,明确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人民银行的职责,制定《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有利于与新的法律规定相衔接,有利于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 以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功能为目的,研究发展新的货币市场工具。同业拆借利率是货币市场的重要指标,目前的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能够反映货币市场运行状况。但是,与债券回购利率相比,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性较大、易受单笔大额成交的冲击。其中,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整个市场中所占比重偏大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证券公司有65家,占市场成员总数不到10%,但交易量却占到市场总成交量的40%左右。由于证券公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存款客户,有的证券公司受长期合作协议等因素影响,拆借利率往往低于同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也有的公司受资本市场大起大落的影响,拆借利率时常高于同期拆借利率2~3倍,由于证券公司拆借利率的“忽高忽低”和拆入数量的占比高,对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影响极大。对证券公司的拆借融资既要承认其现阶段的合理性,也要有政策上的长远打算,应通过发展货币市场、增加货币市场工具来解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问题。2004年通过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货币市场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对改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完善同业拆借市场框架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逐步加强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统一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探索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在拆借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信息披露系统,增加货币市场的透明度。 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随着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分设,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在探索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方面做了很多细致的沟通和合作。2002年,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建立了制度化的监管合作安排,从两年多来的监管合作效果来看,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信息沟通,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对控制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是行之有效的。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时,也建立了相同的监管合作安排,同样达到了预期效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